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办法指出,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立案的,评价结果应当为C类。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该保荐机构当年评价结果应当为C。
办法要求,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执业理念加快从“可批性”向“可投性”转变,提升保荐机构执业水平,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以下简称首发保荐项目)质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思路
(一)立足投资者需求。本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体现投资者需求:
一是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维度,以投资者视角为选取基础;
二是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衡量指标,以投资者关切为选取标准;
三是对保荐机构的考评分类,以供投资者投资参考作为目的之一。
(二)突出目标导向。本办法主要从三个角度突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
一是在设定评价内容权重时,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重点,并将分值权重设定为70%;
二是从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角度出发,在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时,以首发上市公司为样本;
三是为了更准确、全面地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以公司上市后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评价基础。
(三)强化体系衔接。本办法强化与现有保荐机构相关评价体系的衔接,充分运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结果,合理做好本评价体系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的衔接安排。
(四)确保科学合理。除做好与已有成熟评价体系的衔接外,本办法还从两个方面提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一是在指标设计上,突出代表性、客观性、可得性与可操作性要求,即指标设定能够反映评价事项的基本特征,指标赋值避免人为主观判断,指标数据易于获取和验证,指标体系简洁,便于后期连续开展评价;
二是在指标赋值方式上,对多数指标按其发生值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相对排序取值,以提高指标值在不同行业公司中的可比性。
二、主要内容
《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总则,共8条,明确《评价办法》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是评价内容与指标,共4条,明确评价体系构成和指标设定。评价体系分为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及评价得分调整三个部分,赋予上市公司质量70%的权重,赋予保荐业务质量30%的权重。
三是评价方法与程序,共5条,明确指标赋值方法。为全面反映公司经营质量变化,与上市公司质量相关指标,以公司上市后五个会计年度表现作为赋值基础,其中前三年质量得分占80%,后两年质量得分占20%。
四是评价结果与运用,共5条,明确评价结果分类及运用方式。将得分前20%的保荐机构划为A类,后20%的划分C类,其余为B类。交易所根据分类结果对保荐机构在审首发保荐项目采取提高或降低非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比例的分类监管措施。
五是评价组织与实施,共6条,明确评价实施主体及开展时间。沪深交易所成立联合工作组于每年三季度开展评价工作。
六是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主体。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前期有关部门已通过书面、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就《评价办法》广泛、深入听取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意见建议。经过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设置过渡期安排、提高对未盈利企业包容度以及具体指标设置等建议予以采纳,对评价体系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总规模超100万亿元但却长期割裂的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终于打通。
扩大北参与者规模;丰富产品体系;推进制度性对外开放;加强跨境市场合作;完善交易制度建设
从严从紧把关,把握好再融资节奏
罗普特在2020年、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中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了相关营业收入。
上交所网站显示,截至10月23日,平移工作已经完成,共承接239单在审的企业债券项目,拟募集资金合计3397亿元,主要投向交通运输、产业园区、新型城镇化、安置房建设等国家战略支持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