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山公积金”公众号9月13日消息,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其中提到,如果职工家庭无中山市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对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同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从提升供应质量、满足多样化需求、盘活存量、发挥公积金功效等4个方面出台17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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