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据中国民航局消息,国家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管制空域,明确管制空域划设要求、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程序、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设置等内容。
二是关于飞行活动申请,明确飞行活动申请内容、常态飞行活动申请要求、特殊情形等内容。
三是关于飞行前确认,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飞行前确认的主要原则。
四是关于行为规范,明确飞行前和飞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飞行的限制、飞行信息通报要求等内容。
五是关于适飞空域内的避让规则,明确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如何进行避让。
六是关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明确此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空中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必然要求。《条例》中共有10条内容,授权国家空管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就管制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申请内容、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规范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确保《条例》有效施行,按照相关授权条款,就有关事项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法规的完整性、可操作性。
(二)规范空中交通管理运行的必然要求。现行的航空器安全间隔标准、空域划设程序等空中交通管理规范,已无法适应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特点,需要按照《条例》要求,从法规层面制定针对性标准规范。
(三)支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物流、空中巡线等行业和领域的广泛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资源使用供给的新特点新要求逐步显现,需要制定适应其运行特点和需求的空域使用规范,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二、总体思路
(一)准确把握文件定位。一方面,深刻把握《通知》是《条例》配套文件的制定依据,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条款授权进行细化明确,不扩大权限、不重复规范;另一方面,聚焦《通知》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空管工作规范,把涉及空管工作的相关内容规范全、落实细,确保可操作、可执行。
(二)着眼支撑行业快速发展。围绕快递物流、空中巡线等运用广泛的行业和领域,体系设计和细化固定空域常态飞行、管道空域、特殊间隔等标准规范;同时,按照《条例》明确要求,明确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的不适用条款,最大程度减少空域资源对行业发展的限制。
(三)坚决守牢安全底线。针对现阶段国内外均无可借鉴可复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间隔标准等情况,综合考虑飞行安全、空域资源利用率等因素,以保证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为核心,采取沿用部分现行标准、按风险等级梯次降低的方式,细化空域间隔标准,确保空中飞行活动安全有序。
三、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管制空域,明确管制空域划设要求、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程序、管制空域的地面警示标志设置等内容。二是关于飞行活动申请,明确飞行活动申请内容、常态飞行活动申请要求、特殊情形等内容。三是关于飞行前确认,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进行飞行前确认的主要原则。四是关于行为规范,明确飞行前和飞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飞行的限制、飞行信息通报要求等内容。五是关于适飞空域内的避让规则,明确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如何进行避让。六是关于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明确此类无人驾驶航空器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通知》附录包括3个部分:一是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间隔规范,二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划设规范;三是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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