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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看得穿、管得住”, 衍生品交易监管规则二次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 2023-11-18 18:10:52 听新闻

作者:齐琦    责编:杜卿卿

期货业资深人士景川告诉第一财经,《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促进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的原则,将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实性上。

为加速构建统一规范的衍生品市场,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是证监会继今年3月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期货业资深人士景川告诉第一财经,《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按照促进衍生品市场的稳健发展的原则,将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实性上。通过规范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交易者的行为,为市场提供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明确调整范围,安排新老划断

2022年8月1日,《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

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出台一部统一规范衍生品市场的规则。以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衍生品市场,逐渐形成了证券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柜台衍生品市场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衍生品市场三个条线。

首先,《办法》明确了调整范围,为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不调整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也不调整银行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

其次,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有关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

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证监会批准。

此外,相较于前期提出的相关意见,证监会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也对部分意见未采纳。总体来看,证监会采纳了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删除场内外持仓合并制度、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的规定、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减持限售规则的规定、删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删除建立衍生品账户体系的规定、删除业务隔离的规定、删除对境外机构的监管规定等。

加强跨市场监管、监测和监控

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证监会在《办法》中作了完善。

首先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其次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对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也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办法》还完善了减持、限售规则。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办法》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由于衍生品交易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办法》也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加强境外衍生品交易监管,保持内外资监管一致,防范监管套利。

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

《办法》还建立了相关制度,以加强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监管。

首先是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其次《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或者实施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不得存在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明确了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办理,制定并执行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薪酬激励等制度,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证监会可以采取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保证金标准。

此外,《办法》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控审计报告;衍生品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以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广州金控期货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程小勇分析称,未来并非所有金融机构都能开展衍生品交易。《办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这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可能仅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可以获得入场门票,净资本和分类评级不达标的期货公司会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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