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同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将配套制定《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具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针对有来苏就业意愿但尚未在苏就业的群体,苏州在2020年版人才落户政策推出了“先落户后就业”。此次调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进一步放宽至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1.学历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人员即可“先落户后就业”。2.专业技术人才:从高级职称放宽至中级职称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3.技能人才:把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我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
亮点二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1.大专学历人才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周岁。
2.符合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
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亮点三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三角区域社保缴纳累计认可: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亮点四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具体为:1.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2.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3.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等环节。
近年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强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有力支持。
信贷投放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力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市场融资成本持续走低,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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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以行动计划、配套措施和管理标准“一揽子”政策,全力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推动低空经济创新发展。
该行业ESG团体标准,将为全国新能源产业链各环节企业提供标准化的信息披露和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