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严格分开;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未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检查资料和风险监管报表;在深圳证监局2023年12月1日下发《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后仍有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
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六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
同日,深圳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前海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月5日,深圳证监局收到该公司报送的《关于前海期货有限公司“净资本”和“负债/净资产”监管指标不达标的报告》(前海期字[2024]第6号),报告“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低于3000万元,“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风险监管指标高于150%,出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
该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项及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前海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应对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形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深圳证监局表示,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报告有关信息,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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