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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违规减持情节严重者 可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第一财经 2024-01-19 17:27:16 听新闻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漆辛夷

减持股份未及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披露,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1月19日,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1月修订)》的通知。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短线交易行为规定,违规交易数量达到100万股或者金额达到1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相关股东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减持股份未及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披露,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短线交易行为规定,违规交易数量达到100万股或者金额达到1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的上市公司股东,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增持股份比例达到总股本的3%,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相关股东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减持股份未及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披露,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股东违反公开承诺或者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交易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违规交易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相关规定,减持的首发前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违规交易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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