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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科技型企业输送丰沛的金融服务量能

第一财经 2024-01-23 22:48:11 听新闻

作者:张锐    责编:任绍敏

未来更多金融资源将朝着科技创新聚集,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质效势必得到空前提升。

中央圈定的金融强国“五篇大文章”中,科技金融置于首位。

就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1月1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重点明确了银行、保险面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性服务的工具搭配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创设有利于提升服务能效的内部驱动机制以及风险防控机制。这意味着未来更多金融资源将朝着科技创新聚集,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的质效势必得到空前提升。

强基兴业,明确科技创新的非凡性

经过数十年的艰苦积累,我国建成了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产业体系,其中不少产业与企业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占据着头部位置。尽管如此,我国产业链依然存在不少缺陷,如部分产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环节,行业关联效应以及协同共振性不显著,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与集群效应不够强大,不少行业产能过剩且库存周期长,产业趋同化与同质化倾向较为严重等。这些传统“低端产业”既是国民经济的底座,又是重要的市场供给主体,不可“一退了之”。重新激发产业链的活力,必须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方向的转型,而科技创新是完成产业链再造与升级的最强大动能。

在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的同时,还需要培植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我国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扶持,同时将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等作为未来产业展开前瞻性布局,它们不仅带动我国产业链向高端迁移,还会撕破产业藩篱,在各产业内部形成耦合协同格局,在提高产业链全要素生产率的同时,增强产业链潜在生产率。这些被称为“新质生产力”的擎天之柱也只有通过科技创新才能最终强壮起来。

从更广泛的层面观察,按照目前人均收入状况,我国正在逐步接近高收入国家,而在到达高收入国家之前,还有一个“中等收入陷阱”值得关注,其重要标志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人均资本与人均产出的边际递减,产业扩张与经济增长的动能无以为继,进而很难进入高收入国家。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原创性技术还是应用性技术,我国都有了较为厚实的积淀,但在芯片、发动机、材料以及数控机床等领域有着不少“卡脖子”的技术难题,技术引进受到发达国家封锁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基于此,只有通过科技创新才能自我解围。

数据显示,我国全社会R&D(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规模达到3万亿元/年,占GDP之比上升到2.55%,国内科研人员总量超过600万人/年,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同时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在过去10年中超速跃进23位来到目前的第11位,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科技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我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13.4万件,占国内企业总量的近四分之三,专利密集型产业贡献了全国1/8的GDP,产业人均劳动生产率是非专利密集型产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的2.1倍;不仅如此,我国已累计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3万家,此外还有创新型中小企业21.5万家,高技术制造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15.1%。接下来若能得到更充分与更完善的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势必将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全新的深厚根基。

按需配给,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性

科技型企业作为技术密集型企业,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投入回收期长且见效较慢,往往与银行的信贷资金覆盖周期以及风控标准在目标口径上难以吻合,同时科技型企业的轻资产、无抵押物的特征也增加了金融机构提供适配性金融产品的难度。为此,《通知》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精准性地提供金融服务,以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

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因为规模小、资产轻、估值难,同时市场前景还不清晰,但其资金渴求度高,也是创投资本重点关注与意欲追逐的对象,《通知》鼓励银行机构努力提升目标企业“首贷率”,同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

《通知》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在这里,银行提升“首贷率”可以率先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形成信用背书,而有了保险产品的护航与加持,便会增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商业信心与盈利预期,从而调动更多市场资金投早、投小。

针对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基于商业模式已初步形成、产品在行业获得了一定市场份额以及具备了一定盈利能力等系列主要特征,《通知》鼓励银行机构结合该类企业扩大生产的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为此提倡银行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比如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时丰富融资服务模式,如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

特别是考虑到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已经在产业链中占据了一席之地而且有的还是不可或缺,《通知》特别强调要调动供应链金融的集群力量,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

在保险机构服务的匹配上,《通知》作出了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的定向性引导,特别是支持保险机构为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开发出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

针对成熟期科技型企业,考虑到其营收稳定、商业前景清晰,以及产业链的关联带动作用强和头部效应显著等特征,《通知》要求金融服务对准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提升适配性,防止信贷资源在过度供给中出现错配;就服务成熟期科技型企业的方式,《通知》并没有停留在资金服务的浅层面,而是鼓励银行提供并购贷款支持企业的市场化兼并重组,为此,需要将服务触角延伸至企业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上来;同样,《通知》不仅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等保单服务形式,更要求其能够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由于成熟期科技型企业不少是资本市场的融资主体,《通知》提倡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金融机构可在投资端提升公司债券的融资比重。

无论是初创期科技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还是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持续不断且日益加大的研发投入是它们的共性,就此,《通知》在强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为了增加信贷供给力度,《通知》允许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内评估,而无须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他评程序,以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办理效率。《通知》也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内部驱动,增大金融服务的活跃性

增大金融服务的能量,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既包括满足不同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的“愿贷”需求,也要在供给端让银行金融机构产生“敢贷”需求,为此,《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科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改变了银行信贷业务的传统绩效考核方式,清除了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种种顾虑与现实障碍,营造出了面向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内部环境。

一方面,《通知》创新了科技金融的组织构架。在提出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与建立差别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明确要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不仅如此,《通知》还鼓励对新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提出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预想,为进一步彰显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成效,未来政策层面可能会在创建专业性科技发展银行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

另一方面,《通知》刷新了科技金融的考核体系,首先是旗帜鲜明地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通俗地讲就是增加单列型贷款数量,与此策应,鼓励银行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

在此基础上,《通知》支持银行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其中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且银行可以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由此外推,相应的内部激励机制也可以在保险机构建立与推广,同时,对科技金融的考核可扩展到业务创新奖励的层面。

防控风险,强化金融服务的持续性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末,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7.7%、22.1%和15.7%,明显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但银行也不应是在贷款跑道上蒙眼狂奔的烈马,必须在金融服务的决策上保持高度谨慎并严防风险。

首先,《通知》强调全流程的风险监控。一方面,贯彻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原则,银行需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避免多头过度授信,而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另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征信查验、财务状况查验与资产查验),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再者,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

其次,《通知》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层级化的信用评价机制。借助健全的评估评价体系,除了对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信用进行准确“画像”外,银行保险机构还要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的科技型企业信用状况做出精确评估,而且同一科技型企业的不同生命周期信用得分也应做出动态化的分析描述,尤其是保险机构,要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另外,《通知》特别强调要将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纳入信用评估系统,以全面反映科技型企业的信用实力。

再次,《通知》提出要强化数字赋能,提高风控的灵敏性。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须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问题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

另一方面,要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以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提供有力辅助。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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