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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更新了!营业额门槛被显著提高意义几何?

第一财经 2024-01-26 21:40:53 听新闻

作者:吴斯旻    责编:计亚

相较于2022年的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延续了提高营业额门槛的有关条款,但删除了有关超大型集团收购营收极低的初创企业需要进行申报的规定。

花费一年多时间、历经两次修订,新反垄断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下称“修正草案”)终于面世。新规显著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门槛,并较最初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有关超大型企业收购初创企业的有关条款。

26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此前,该修订草案已于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文章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不适应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修订《规定》,对现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

多名受访业界人士认为,修订草案的出台是符合市场预期的。申报标准的提升客观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也符合各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动态调整的一贯做法。同时,修订草案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超大型集团收购初创企业的市值、估值和营业额要求,有利于鼓励投资并购,也体现了平台治理进入常态化阶段的新要求。

历时一年半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重要职能之一,旨在通过事前控制市场集中度过高来维护有效竞争,申报标准是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022年,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随后,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章也需随之调整。目前,“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章已在修订后,于去年落地实施。相比之下,“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的进度条明显更长。

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直至修订草案最终公布,时长超过一年半。

“该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较高且影响较为广泛,因而对其修订显得更加审慎。”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杜广普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亦对记者表示,《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发布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反垄断相关部门规章。因此,在修订时有更细致的流程和步骤。

“门槛”松紧误差带来的成本衡量,会对有效申报门槛的设定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是该规章修订步伐更稳健的一个重要原因。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去年6月曾发文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设计取决于一系列因素,申报门槛如果过低,就会增加不可能产生垄断行为的企业并购受到审查的可能性,降低企业效率,浪费执法资源;申报门槛过高,就会增加可能产生垄断行为的企业并购没有得到审查的可能性,从而使某些垄断行为得不到规制,就会损害竞争,降低执法效果。

扼杀式收购有关条款再调整

相较于2022年的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延续了提高营业额门槛的有关条款,但删除了有关超大型集团收购营收极低的初创企业需要进行申报的规定。

杜广普认为,相较于原申报标准,新版申报标准的最大变化在于显著提高了申报的营业额门槛,使得绝大部分满足原申报标准但不满足新申报标准的交易在交割前无须进行申报,从而降低了相关交易方的交易和合规成本,同时也可以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上,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审查效率。

“最近两年,并购的数量和企业并购的动机和可能性都多很多。申报门槛提高有利于减轻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进而有利于执法部门更好地把握市场和提高执法效率。”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钟刚进一步对记者表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与2018年旧版相比,营业额门槛有三个提高:

一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二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

三是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与2022年修订草案相比,“一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满足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市值(或估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占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则被删除。

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给出解释。他告诉记者,与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版相比,最终修订草案删除了有关超大型企业收购初创企业的有关条款,可能是因为大型平台、大型科技企业的治理问题已进入常态化阶段。

周围进一步表示,扼杀式收购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当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回应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但目前无论是营业额标准、市场份额标准、交易价值标准,均在适用性和操作性上存在局限。因此,在正式版本中将该条款删除,可能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合并行为进行正向引导,保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删除该条款后,将对民间投资带来积极影响。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对记者分析说,对于营收极低的初创企业来说,超大型集团的收购是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是初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了培育我国独角兽企业,激励创新,对此类具有投资性质的经营者集中应放宽要求,鼓励民间投资。

但钟刚提示说,无论是新反垄断法还是此次申报标准调整,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则,也就是执法部门有证据认为需要审查的,还是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申报。

周围亦认为,修订草案并非完全回避了扼杀式收购的问题,其中,第四条就为市场监管部门后续出台针对扼杀式收购审查、分析的具体规则留下了立法空间。在相关理论和实践进一步成熟后,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执法指南的形式作出细化规定。

如何落地?

受访业界人士一致认为,修订草案回应了经济发展新要求,但生效后仍需关注落地细则以及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周围说,《规定》的出台肯定是符合市场预期的。申报标准的提升客观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也符合各国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动态调整的一贯做法。申报标准提高后将进一步提升企业间交易活跃度和交易效率,降低集中带来的交易成本。接下来,要进一步完善横向、非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框架,适应性调整简易程序相关规则,评估委托审查试点制度效果等后续事宜。

陈兵表示,在具体实施中,需要与新《公司法》相互配合,使营业额的确定、对公司资本运营的监管更加规范。也需要与发改委等部门的政策导向进行衔接,做到松紧有度,在鼓励企业或者说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规范其行为。

站在企业的角度,杜广普提示说,鉴于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时大大提高了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力度,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开展相关并购等交易时,需要更加审慎评估是否需要履行申报义务,防止出现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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