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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商店排查贷款类APP资质,规范向无资质第三方导流等乱象

第一财经 2024-06-29 22:54:39 听新闻

作者:亓宁    责编:林洁琛

重申要求。

日前,有消息称,各应用商店正应监管要求针对贷款类APP展开排查,重点排查各贷款APP的资质情况,意在规范相关APP违规导流等乱象。

多位金融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据记者了解,6月28日以来,有运营贷款类APP的小贷、消金公司等金融平台收到来自部分应用商店的通知,形式包括邮件通知、口头通知,不同应用商店通知时间和形式有所差异。

以某互联网金融平台28日晚间收到的来自某应用商店方面的邮件通知为例,通知重申了对贷款平台类应用(贷款超市、助贷)的资质要求。记者查询该应用商店针对部分类型应用列明的注意事项,相关信息显示,贷款平台类应用(如贷款超市、助贷等)对应一定特殊资质审核要求。同时,该类应用需要提供可以核实到应用内部真实贷款利率的测试账号和密码;明示贷款产品利率,且贷款产品年利率不得超过36%;在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前需展示全部贷款产品;应用内贷款产品需在《合作明细》内,不得在上架后变更为《合作明细》范围外的贷款产品;不得为其他贷款应用提供导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引导用户下载三方贷款应用以及诱导用户点击跳转至应用外的H5页面、快应用等。

对于该类APP的资质审核要求,上述应用商店共列明6点要求,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人士表示,此次重新排查的理论要求范围与此一致,但据他了解重在违规导流。具体来看,贷款平台类应用需要提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合作明细》(应用内涉及的合作贷款机构及相应的贷款产品明细)、应用内涉及的合作单位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如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或省政府及以上级别发放的相关批文)、应用内涉及的合作单位的授权书或合作协议(授权书或合作协议需注明具体合作贷款产品,应用内需注明贷款产品名称、产品提供方,应用内贷款产品名称需与合作协议内贷款产品名称一致,产品提供方需与合作单位一致)、《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APP电子版权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三者选一)。

也有消费金融平台人士表示,目前仅收到部分应用商店的口头通知,即被告知正在进行贷款类APP的资质排查,但暂未对平台提出具体要求。不过该平台人士表示,接到相关通知后,公司也在主动排查合作机构的资质情况。

有行业人士表示,此次应用商店排查实际是重申此前的资质要求,重点在于规范贷款类APP将客户导流至无资质第三方的行为,对相关资质和既往合作行为重新审核。但从过往上架审核情况来看,应用商店对资料要求和穿透审核的标准口径存在差异。

关于此轮排查的影响,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排查对持牌机构来说是利好,对导流业务为主的贷款超市类平台可能有较大负面影响,主要是对导流模式的严格规范,对于存在违规行为APP不排除直接下架的可能。相比之下,头部贷款超市或者助贷平台因为业务相对更合规,受到的影响有限,但业内也在担心“误伤”影响。

多位业内人士强调,排查的最终影响还要看具体监管要求,以及各应用商店对监管要求的理解、执行标准情况。如果不是“一刀切”,提交标准化资料之外,不排除需要一对一沟通的可能。

记者查阅目前市场上部分贷款超市及助贷APP发现,各APP对合作机构的展示透明度有一定差异,账号登陆和实名认证前展示的信息、产品完整度也有所不同,也有部分平台同时拥有多个贷款类APP。以某贷款类APP为例,平台详细列明了贷款提供方和担保服务提供方的机构名称,其中贷款合作机构主要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前者以民营银行、地方农商行或村镇银行为主。另一款贷款超市APP展示的合规资质中提到了“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移动金融用户端应用软件备案”。

关于网络贷款资质问题,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目前,网络贷款的从业主体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组织。如果不具有上述资质则不属于网贷贷款业务的合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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