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跨境反腐工作,因涉及腐败主体的形态广泛多样、权钱交易的隐蔽性强、法治建设上尚存短板,在追赃追逃上多有难点。为深化跨境腐败的治理,惩治跨境腐败专门法律的出台,显得尤为重要。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此前,在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的李蓉教授告诉第一财经,“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写进三中全会《决定》,体现了对跨境腐败治理的重视。她表示,国家已经为制定反跨境腐败法部署许久,学界也做了长时间的研究,现在的确到了正式为反跨境腐败立法的阶段。
随着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国内大量企业“走出去”,在国外开展的业务越来越多,资金在国外的流动愈发频繁。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的腐败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此外,我国持续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也需要明确的法律保障。
在李蓉看来,近年来我国在打击跨境腐败上,确实取得了一些成绩。2014年至2020年6月,全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包括 “红通人员”348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但是这些成绩与腐败带来的伤害,仍然不成比例,”李蓉说,“反跨境腐败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目前,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尚有“短板”,需要健全和完善。李蓉表示,和打击跨境腐败相关的法律规定,零散分布在不同法中,比如《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在实践中的使用频率很低。像《刑事诉讼法》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后,该制度只使用过一两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更是缺少国际合作方面的配套规定。很多跨境腐败的问题,很难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治理。此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在相互衔接与协作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因此,出台一部惩治跨境腐败的专门法律很重要。它可以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解决制度机制和协调配合的问题,提高反腐工作效率。”李蓉说。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邓矜婷也认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非常重要,“光靠国内现有的刑法等法律去治理跨境腐败是不够的,反跨境腐败立法在当下有其紧迫性。”她透露,反跨境腐败法已经筹备了一段时间,在反跨境腐败法与刑法、监察法的衔接问题上还存在不少难点问题。
邓矜婷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事先由立法机关颁布成文的刑法,然后由司法机关执行。在这个前提下,如何规定跨境腐败的打击治理,和现行刑法做好衔接,是目前立法的关键之一。“直接对刑法同步修改,在刑法里规定一个新的罪名,肯定是比较难的。但是我们法律也要‘长牙齿’,跨境腐败涉及到的国有资产保护和海外企业管理很重要,需要予以法律规定。” 邓矜婷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让反跨境腐败法作为前置法,如果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再依据刑法追究责任。
在反跨境腐败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上,邓矜婷表示,反跨境腐败工作涉及到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要求,应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来,但是新法中可能会增加一些涉外管辖、涉外查办案件、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
除了解决前述问题,反跨境腐败法还应该包含哪些重要内容?李蓉指出,首先,“打铁还需自身硬”,反跨境腐败法应制定跨境企业廉洁合规的制度,敦促国内企业在向外投资的过程中,树立起廉洁合规的形象;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一方面维护我国出海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针对国外对国内企业的打击,制定相应的反制措施;最后,要健全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和司法协助制度,对洗钱行为,特别是通过虚拟币等新技术形式进行的洗钱行为,做好反洗钱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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