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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调解机构在粤办结跨境解纷“第一案”, 主办律师:希望深化合作

第一财经 2024-08-02 17:05:01 听新闻

作者:安然然    责编:刘展超

近年来,广东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机制,以商事调解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联合港澳推出一系列举措。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逐步走向深入,跨境矛盾纠纷也有所增多,为加强建设大湾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广东试水吸收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力量。

日前,在深圳前海法院委派下,香港的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化解一宗涉港金融借贷纠纷,办结香港调解机构在粤参与跨境解纷的“第一案”。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在此案件中,香港居民邵先生于2014年向香港J银行申请了一笔2000万港元的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邵先生并没有如期归还本息。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2024年4月,J银行与邵先生来到深圳前海法院处理纠纷。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前海法院将案件委派给了香港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进行调解。

在香港调解会副主席马嫊傃律师主持调解下,双方依照香港法律达成调解协议,前海法院第一时间为双方出具了具有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书,发挥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解纷优势。

马嫊傃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这次合作很愉快,前海法院给予了很大信任,希望能继续深化合作。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内商业、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融合愈发深入,涉及粤港澳的跨境商事纠纷频繁。调解化解商事争端具有灵活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越来越多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处理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

近年来,广东积极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机制,以商事调解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联合港澳推出一系列举措,包括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在粤建设多家商事调解组织等,深化粤港澳联动。但由于粤港澳三地法院对于跨境矛盾纠纷化解思路不尽相同,内地商事调解组织基础比较薄弱,内地与港澳商事调解协议缺乏互认规则,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还待加强。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深入开展“司法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问题”调研,针对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整体性、协同性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吸收港澳商事调解组织力量,提升大湾区诉源治理合力等。

今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的试点方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前海法院试点,首批调解组织包括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等四家。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香港争议解决系统中长期处于重要地位,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的推广与支持。香港特区政府不仅出台相关规定,鼓励通过调解在诉前解决多种纠纷,包括家事纠纷、商事纠纷、土地纠纷、跨境纠纷等,还配有完善的调解人才培训和资历考核机制。吸纳港澳调解组织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邀调解组织,有助于内地借鉴与学习香港调解的经验,以“调解优先”的理念解决跨境商事争端,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香港调解机构在粤参与跨境解纷首案的办结,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香港在调解方面的联动建设。马嫊傃介绍,从今年初开始,香港调解会的代表与深圳前海法院的法官会谈沟通,积极进行调解合作。前海法院向香港调解会委派案件,香港调解会在综合考虑调解员的履历、经验后,向前海法院提供适合的调解员。

马嫊傃指出,“在香港打官司时间长,需要花费的律师费贵,考虑到成本,香港人的和解动机比较强。内地有些诉讼程序很快,律师费相对没那么高,他们的调解动机强烈与否,主要基于案情本身。”因此,香港调解员在内地参与纠纷调解的时候,需要调整调解技巧,特别注重和解协议是否合乎情理。

在马嫊傃的调解经验中,她发现不少内地律师会忽略前期沟通的过程,“刚开始就立即要具体的解决方案,如果方案达不成统一,就认为调解失败。”她建议,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双方应该先培养调解的思维模式,去理解双方的利益与需求,再去考虑和调整解决方案。

“目前,我们手头上经常保持多个前海法院委托的需要调解的案件。希望在互相学习的基础上,未来继续深入合作。”马嫊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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