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意见稿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或者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意见稿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出现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有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下沉的以及改变结构、用途的房屋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根据相关安全鉴定意见落实对房屋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因该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
意见稿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禁止擅自变动或者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非法加建、改建、扩建房屋,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等。同时,在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时,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以及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其他有关单位投诉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同时,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和销售推广有关房屋质量安全险种。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另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终端设备接入境内公用电信网和在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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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直指痛点问题,严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承重墙、扩大门窗尺寸等。
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使之更具有刚性和执行力,重要的是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完善监督、加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