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与非金融机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且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非金融机构最近一个年度3月、4月、5月末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名义本金算术平均值(以下简称平均名义本金)高于600亿元,且不符合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其收取保证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集团及成员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风险对冲需求背景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可以豁免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要求。
《办法》称,金融机构在集团层面交换初始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变动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零。实际交换金额为应交换金额超过起点金额的部分。金融机构交换保证金可以适用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转移金额,该最低转移金额可以在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之间分配。
《办法》称,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净额结算协议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司法管辖区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以不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交换保证金。本办法施行后,金融机构所在集团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开展的未交换保证金的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所在集团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总额的2.5%。
4月是传统的信贷“小月”,叠加当前外部冲击加剧的影响,权威专家预计部分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可能回落,但下阶段金融总量增长仍有支撑。
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要有序压降存量风险,全力破解处置难题,持续巩固提升成果,扎实推进专项行动顺利收官。
《意见》共7部分23条,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