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据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拟规定,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
办法称,下调计收比例。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持续增强证券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加强结算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是规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结算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应性调整计收范围。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将风险基金计收范围明确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包括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业务(第3条)。
(二)下调计收比例。按照各类业务相应结算风险,对风险基金交纳比例实行差异化调整。结算参与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计收比例下调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收比例维持不变(第3条)。
(三)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明确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达到或超过上述规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再提取,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再继续交纳。风险基金规模不足30亿元的,下一年度起恢复提取或交纳(第4条)。新增动态评估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本基金所需规模,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第5条)。
(四)优化投资管理及存放。完善风险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明确风险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明确风险基金应通过竞争性或询价方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存款银行,限定风险基金投资比例(第7条)。
(五)优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已对外公布的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安排,将风险基金使用程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使用前向证监会、财政部报批,修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动用后向证监会、财政部及时报告(第9条)。
(六)丰富管理措施及规定。增加风险基金定期报告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年报送情况报告(第8条);要求结算参与人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技术系统、业务连续性管理及容灾备份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第11条);明确责任追究情形,补充细化了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责任追究等事宜(第12条);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制定风险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第15条)。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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