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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副厅长刘守保一审获刑十一年

第一财经 2025-06-03 21:45:47

责编:高明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原副厅长刘守保一审获刑十一年

据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守保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刘守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刘守保利用担任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会计处调研员、预算处处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财政资金拨付、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11次非法收受40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2022年7月,被告人刘守保在退休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时,未将由其保管的116套“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金银纪念币登记交回,非法据为己有。经鉴定,该116套金银纪念币价值为35.27万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守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465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35.2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守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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