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简称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海南自产货物,是指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备案企业采购使用、纳入增值成分的货物。
《办法》提出,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依法行政、集约高效、公开公正、信用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海南自产货物认定属非强制性事项,企业自愿选择申请认定。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两则《通知》拟于全岛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届时现有进口“零关税”政策将纳入封关后的货物税收政策一并实施。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在现行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相关政策基础上,允许38个商品编码的产品在海南自贸港开展保税维修,实现保税维修领域全国最高开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