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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贵州毒杀儿女案,再次拷问“离婚冷静期”

第一财经 2025-08-22 12:11:20 听新闻

作者:何涛    责编:任绍敏

法律的权威性和生命力,在于代表人民的意志,听取人民的心声,并据此不断完善

8月21日在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再次把人们拉回3个月前一出悲剧的记忆当中,也再次引发关于“离婚冷静期”是否合理的争议。

今年5月17日,凤冈县女子黄某以丈夫刘某杰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并多次对其实施家暴为由提出离婚,5月20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进入30天冷静期。没想到仅过了一天多,5月22日凌晨,刘某杰就将其10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双双毒杀。惨案令无数人唏嘘不已。

离婚冷静期当然不是悲剧的直接原因,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客观上为暴行发生提供了更大的时间、空间可能性。类似还有2023年7月20日发生在广州的一起极端案件,一名男子在离婚冷静期的第13天将妻子杀害。

所谓离婚冷静期,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协议离婚情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去年8月16日,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时指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根据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减少冲动离婚或草率离婚。

离婚冷静期并非中国独有,英、法、韩等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法律制度。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争议。支持者认为,离婚冷静期为离婚设置了缓冲期,可以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尤其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反对者则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存续与否,制度上强行设置障碍,并不一定符合当事人利益。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条款的提案引发广泛关注。早在2020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的蒋胜男,在参加民法典草案审议时,就曾建议删除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5年后,她再次呼吁删除。

蒋胜男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冲动离婚的问题,限制了绝大多数人的离婚自由,强制全体离婚当事人承担额外成本,剥夺公民自我负责的权利。同时,离婚冷静期可能增加家暴、财产转移等风险,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尤为不利。她引用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数据称,2022年,有超过60%的家暴受害者在离婚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升级。

蒋胜男还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抬高了进入婚姻的门槛,可能加剧部分人的“畏婚”心理,不利于鼓励婚育的政策导向。

蒋胜男的意见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有媒体转引律师观点:“绝大多数离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决定,只有极个别属于冲动离婚,不应该为了极个别的情况设置一个障碍,给绝大多数人增加时间成本。”“实践中有多数离婚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冷静期有一方对协议反悔或财产发生变动,最终无法协商,进入诉讼离婚,增加司法负担,加剧双方矛盾。”

更重要的是,在离婚冷静期内,由于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有可能带来额外风险,包括经济上的财产转移、恶意借债,人身上的暴力伤害,甚至极端案例。这类担忧已经有诸多事例为证。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关于离婚冷静期与家暴之间的关系,民政部曾在2020年12月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走诉讼离婚程序,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家暴受害者的问题。

不过,社会对于离婚冷静期争议颇多仍是不争的事实。社交媒体上一旦涉及该话题,质疑离婚冷静期的留言往往获得大量点赞。这次贵州遵义的案例也是如此。许多人直言离婚冷静期制度弊大于利,亟待修改完善,甚至废除。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果保留离婚冷静期,可以差异化设置冷静期限,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减少无谓的拖延;对于存在家暴、虐待、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则直接进入离婚程序。同时,加强配套服务,比如引入专业调解、心理疏导和法律咨询,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一方提供临时保护措施。这些建言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法律的权威性和生命力,在于代表人民的意志,听取人民的心声,并据此不断完善。鉴于社会对离婚冷静期的争议真实存在,相关方面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应对。毕竟,婚姻首先是个人的事,法律制定、实施的目的也是增进人民幸福,而不是维护某些非强制性传统规制和形式。同时,离婚率升降也与社会婚姻观念转变有关,尊重不同个体的合法自主选择,也是社会和谐稳定之道。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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