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