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资讯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证监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一财经 2025-09-05 20:07:53

责编:唐嫣蓓

证监会: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基金中基金(FOF),应当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七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七日、少于三十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同业存单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投资运作特点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banquan@yicai.com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