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次修订主要调整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的参保范围、筹资和待遇标准,以及就医结算、公共服务、医药服务、基金监管等内容。
新老政策差异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修订后的《办法》允许持《居住证》并在杭州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2、将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且累缴费满3年”放宽为“父母一方持有本市核发的《居住证》”。
3、将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放宽为“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
(二)优化了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1、提高了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5%,1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2、对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三)明确医疗救助待遇启动时间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持有杭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自身份认定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优化居民医保筹资调整机制
明确自2027年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杭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挂钩。
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纳标准
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9.5%(其中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2%,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当年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申报的月工资确定。
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平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3.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4.工伤职工应以其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止;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5.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持伤残、贫困等证件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政府补助。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摘录)
一、职工医保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起付标准按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40万元。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6%;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2)4万元至4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其中在职人员为600元,退休人员为200元。
2.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76%,退休人员82%;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6%;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86%,退休人员92%。
二、居民医保
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2026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1.少儿医保:每人每年1090元,其中个人缴纳340元,政府补助750元;
2.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4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同级财政补助330元;
3.其他居民医保:分设以下二档筹资标准,可选择其一进行缴费:
(1)其他居民医保一档:每人每年2320元,其中个人缴纳770元,政府补助1550元;
(2)其他居民医保二档:每人每年2020元,其中个人缴纳670元,政府补助1350元。
三、大病保险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125元,个人缴纳48元,从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77元。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40元,个人缴纳2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政府补助20元。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
1.持证人员7500元,退休人员1.3万元,其他参保人员2.5万元。
2.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含),持证人员不设支付限额。
3.大病保险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持证人员——
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5%,1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2)非持证人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5%,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0%,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85%,40万元以上为90%;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7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75%,20万元以上为80%。
四、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2.生育津贴(包含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