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加强基准的信息披露。一是法律文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基准的设定及原因,所涉及的发布机构、计算方式和查询途径,管理人管理投资偏离基准的定性或定量方法、基准变更的情形和程序等信息。二是定期报告。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率、资产配置、行业分布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与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涉及基准变更的,在变更基准后一年内,定期报告还需将基金业绩表现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比较。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披露内容加强复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