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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轻微犯罪”?封存内容和程序怎么规定?犯罪记录需不需要“先考察,再封存”?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了规定,该制度也取得了一定实践成果,但如何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成年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在最高法主管的期刊《中国应用法学》发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下称《报告》),介绍了调研组先后赴广西、甘肃两省(自治区)、7市(州)、10县(市、区)开展调研的情况。《报告》对上述问题有所探讨与回应,并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
如何界定“轻微犯罪”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既未对“轻微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微罪—轻罪—重罪”的分层标准,如何界定“轻微犯罪”成为制度落地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报告》称,在调研中,各界普遍认同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标准,但就采用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分界点如何选取,是否区分故意、过失犯罪等问题,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报告》指出,多数意见认为,“轻微犯罪”不应简单等同于“轻罪+微罪”,而应限定为“轻罪”中主客观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以宣告刑为基准进行界定“轻微犯罪”,是因其体现犯罪分子最终承担的责任,能直接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采用宣告刑标准。调研组赞同这一意见。
在“轻微犯罪”的具体标准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建议将“轻微犯罪”界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2024年广西、甘肃以及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占比均超60%。
第二种意见认为,界定轻微犯罪范围应重点考虑封存的“受众”比例,建议原则上不超过被判刑罪犯总数的30%,建议将“轻微犯罪”严格限定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2024年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约占58%。第三种意见则建议以“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2024年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约占16.1%。
调研组倾向于以第一种意见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两种意见的合理之处,科学作出立法决策。
在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基础标准的前提下,《报告》还指出,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
《报告》称,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关于罪犯范围,各界则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
调研组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调研组倾向于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体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对初犯再作附加条件限制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如何启动与解除封存
《报告》指出,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是仅封存“有罪判决”,还是将在侦查、起诉、刑罚执行等阶段的相关记录一并封存,也是调研中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调研组认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犯罪记录”被封存,则侦查、起诉阶段的“涉罪记录”亦应予以封存。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基于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力求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故封存的内容范围广。在审判公开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难以完全照搬,实践中一些案件的涉罪信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传播,事后封存也难以改变这一事实。
因此,《报告》建议:要着重从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方面考虑,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前科人员,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办理。对于无权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申请的,不应提供相关信息或明确告知其无权查询。经适当技术处理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例不影响对其裁判文书公开和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等。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该如何启动,《报告》明确指出,调研中各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主要争议在于是否有必要设置一定条件和考察期,只有在考察期内满足规定条件的,才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
调研组倾向于采取“自动封存”模式,只要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即推定行为人已改过自新,建议以刑事程序终结为节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职权自动启动封存程序。关于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文书问题,调研组认为采用专门的通知书形式更为妥当,建议以通知书形式告知有关各方。
《报告》还指出,调研过程中各界一致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若出现特定事由,则应解除封存或者撤销封存,比如发现漏罪、再犯新罪等。
建议开展全国试点
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报告》建议推动开展试点探索,“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完善”。
对于试点罪名和地区该如何选择,《报告》建议,试点罪名可以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如危险驾驶罪。也可以在较轻刑罚范围内先行试点,比如针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罚案件(约占比15.61%),此类案件数量可控,社会危害性低,具备试点基础。
试点地区方面,《报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试点。其中一个原因是,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其特殊性,关注度高且较为敏感,要从试点阶段保证制度执行的公平性,而不宜像其他制度一样开展区域性试点。
此外,《报告》还建议推动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据研究者统计,截至2021年,涉及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计418项,其中法律52项、行政法规10项、司法解释52项、部门规章258项、党内法规制度15项、团体规定15项、行业规定16项。《报告》指出,部分规范性条款甚至突破上位法规定,设置不当的从业限制条件,未严格考量犯罪性质与从业限制之间的必要关联性,存在“一刀切”现象,这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
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曾接受第一财经采访表示,一些不合理的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应当取消,而且有希望取消。比如,公职人员判刑之后,不论轻罪重罪,都会失去基本的养老待遇,连退休金也会被取消;再比如,人一旦涉嫌犯罪,无论轻重,他的近亲属都不能再做公务员,尤其不能再做警察。
《报告》建议:需要系统梳理从业限制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并做好修订清理工作,确保从业限制都有明确的国家规定。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前科报告制度作必要修改,增设“犯罪记录封存与从业限制衔接”专项条款。明确“封存犯罪记录不影响符合法定条件的职业准入”,并对“因犯罪性质特殊确需限制从业”的情形,通过立法作出严格例外规定。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将刚通过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考量,实现治安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协调统一。
今年6月完成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明确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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