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财政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玉国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李玉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将追缴在案的被告人李玉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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