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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渔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完善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包括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