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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着“硬实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正在从“基本建成”迈向“全面建成”阶段。其中,国际海港枢纽世界排名保持领先,新华·波罗的海指数排名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三,集装箱吞吐量连续15年全球第一。
作为“十五五”期间上海代表中国参与全球竞争的战略支点,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五个中心”备受关注。在2026年上海两会上,从“硬实力”到“软实力”,多名上海市人大代表为国际航运中心的未来建言。
智能船舶立法条件成熟且可行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亚太中心亚太区总经理庄炜表示,智能航运是全球航运转型的战略方向,智能船舶作为核心要素,其法治保障的完善程度将直接关乎我国在未来国际航运体系中的竞争地位和规则话语权。
“智能船舶立法既面临迫切需求,也具备现实基础。”庄炜认为,当前正是通过浦东新区法规率先破题、形成示范,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创新探索路径、为国际智能船舶规则贡献样本的重要窗口期。
一方面,智能船舶在设计建造、航行许可、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已突破传统船舶制度逻辑,但现行法律法规均以“有人驾驶船舶”为先决条件,制度供给明显滞后于技术和产业发展。在实船验证、适航审查、运营许可等关键环节,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在研发试验和商业化应用中面临较大的合规不确定性,已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现实瓶颈。
与此同时,产业快速发展现状进一步凸显立法的紧迫性。据研究预测,到2027年我国智能船舶市场规模将达736亿元,全球市场规模可达9443亿元,智能船舶正加速成为航运技术升级和产业重构的重要方向。
从国际竞争格局看,智能船舶已成为全球航运规则重构的重要议题。主要航运国家意图通过本土立法和监管实践,向IMO提交可验证、可复制的制度方案,抢占新一轮规则制定主动权。中国虽具备技术和产业基础,但因缺乏成熟制度范本,在国际规则博弈中制度表达能力相对不足。上海若能率先开展智能船舶立法探索,形成可验证可借鉴的法治经验,不仅可填补国内制度空白,也将为我国参与国际航运治理、提升规则话语权提供有力支撑。
另一方面,智能船舶立法条件成熟且可行。庄炜表示,浦东新区具备在智能船舶领域率先开展地方立法探索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对于国家尚未立法或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事项,浦东可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并将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这为开展智能船舶制度创新提供了充足的制度空间与法律授权。
为此,庄炜提出,为智能船舶立法建议重点聚焦四个方面,分别是:鼓励对接国际规则体系,推动形成分级分类的制度框架;推动建立与试点应用转化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促进商业化稳妥推进;强化数据合规与数字治理能力,保障智能船舶运行的数据安全;支持产业生态培育与标准体系建设,鼓励跨界协同创新。
其中为了推动商业化,他鼓励围绕实船验证、场景应用等环节,建立覆盖登记、评估、准入、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探索试点经验在制度层面的集成与转化,推动形成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流程规范和监管工具体系;在数据安全上,建议推动建立智能船舶相关数据采集、处理、使用和共享的制度规范,加强数据全过程合规管理,支持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获取数据资源,提升数字治理能力;在产业生态培育上,支持建造、运营、保险、评估等环节的标准融合与体系化输出,推动形成本地完整产业生态。同时支持浦东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标准认证、争端解决等软性制度支撑体系建设。
提升“软实力”是必由之路
在全球航运格局深度调整的背景下,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正在从“硬件投入”转向“软件升级”。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燕看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硬实力”处于世界航运中心领先地位,而不断提升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是后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陈燕认为,国际海员不仅是航运业的重要人才要素,也是未来航运服务业的重要人才储备,更是构建国际航运中心“软实力”的重要因素。中国海员人数相较整体运输体量与船队规模而言,呈现出数量不充足、结构不匹配、素质不适应等现状。如何提升国际海员职业吸引力,集聚人才,已成为航运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为此,她提出了“关于持续优化国际海员相关扶持政策的建议”。首先在社保缴纳方面,考虑到海员在船工作期间无法正常享受公共资源和公共福利,需要结合这一职业特点,抓住未来《船员法》制定立法的契机,推动有关国际海员社保缴纳标准指导意见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由市人社局牵头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上海实现先行先试。
比如,研究制定一套契合远洋海员职业特点和与国际海员薪酬结构接轨的“专项社保缴纳方案”,在保障海员基本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设定与海员实际收入结构匹配的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分别设定船上工作与在岸休假期间的缴费基数)、养老等主要险种实行弹性优惠费率、适当调整参保险种等方式,实质性提高海员在缴纳社会保险后的当期实际可支配收入。在保留原社保缴纳方式的基础上,海员可根据自身职业发展规划、家庭实际情况,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主、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参保方式。前期可以选择临港新片区或者重点国有企业作为试点区域或单位推进政策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市范围。
其次,对上海市内重点航运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尤其是针对总部及区域总部型企业,结合企业特点在海员特殊工种认定方面实行“一企一策”。基于交通运输安全与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将企业内海员按照“驾驶员为从事特别繁重工作、轮机员为高温工作环境”的依据认定为特殊工种,并配套相应的退休政策,在企业内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安排满足条件的海员提前退休。
2025年底,上海接连推出两项重要的人才政策,加码人才集聚。其中,为了进一步加大航运专门人才引进力度,《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沪人才规〔2025〕5号),首次将“远洋船舶轮机长、大副、大轮”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明确列入航运专门人才范围。
几乎同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致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商请为四类航运高层次人才提供港澳人才签注便利。四类人才包括:上海市航运重点机构的核心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上海高端航运“领航英才”、获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先进集体的主要代表以及先进个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紧缺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有效期最长1年的多次往来港澳签注,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
在这些进展之上,陈燕提出,目前现行的国际海员落户扶持政策已经基本覆盖船舶驾驶序列的船长、大副以及轮机序列的轮机长、大管轮四个管理级船员职务,船舶操作级、支持级相关岗位船员基本可以通过职务晋升至上述职务实现落户,但船舶电子电气员的职务晋升序列与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并不相通,无法通过职务晋升达到扶持政策中要求达到的高级船员职务。此外,电子电气员逐步成为智能船舶运营的核心岗位,但这一岗位尚未纳入落户政策扶持的范围内。
为此,她建议对《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完善,针对第二条第十三款第1项“航运专门人才”第(2)点提出的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工作的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将电子电气员纳入高级船员范围,进一步吸引各岗位高素质海员落户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