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A股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退市仍遭索赔!龙宇股份代表人诉讼启动,投资者可登记维权

第一财经 2026-03-06 22:42:26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黄向东

“后续应该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和调解同步推进。”

因财务造假,已退市的龙宇股份(原证券代码:603003.SH)仍遭投资者索赔。目前案件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2026年4月3日前向法院申请登记加入诉讼,依法索赔。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公告,自2020年4月28日(含)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9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龙宇股份股票,且因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需要索赔的投资者,可通过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

该案件由16名投资者共同起诉龙宇股份及时任高管,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后,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确定案件权利人范围,并启动权利登记程序。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对第一财经称,此前代理了一部分龙宇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最近会问问当事人意见,是继续自行起诉,还是加入普通代表人诉讼;若不走诉讼程序,投资者有调解意愿的话,可以继续调解。后续应该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和调解同步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法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可在4月3日前登记维权

3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龙宇股份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法院指定渠道申请加入诉讼维权。

有证券维权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这几天有不少投资者前来咨询索赔事宜,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好处在于,可以降低普通投资者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便于法院一揽子集中审理同类纠纷。

案件的起因是龙宇股份存在财务造假与信披违规行为,相关违法事实已被上海证监局查明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1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16名投资者共同起诉龙宇股份以及时任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卫、洪斐、王会强、桂文华、李雅琦经16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经初步审查,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确定该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被告方申请复议,但是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来的民事裁定。

根据公告,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与以往较多案件将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不同,目前此案中16名投资者将第一责任人认定为时任龙宇股份董事长的徐增增,让龙宇股份及其他时任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有证券维权律师分析称,这是因为最近几年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越来越多,“追首恶”成为重要司法导向,将董事长列为第一责任人,能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强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约束。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普通代表人诉讼启动之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诉龙宇股份虚假陈述案获得判决。许峰告诉记者,已有案件在一审胜诉之后,二审维持原判,之前的判决对普通代表人诉讼将有一定参考作用。

上述证券维权律师也称,如果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些事实,那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相关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财经获得的一份投资者起诉龙宇股份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被告龙宇股份是否实施了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行为,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二是如认定龙宇股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该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如何确定;三是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龙宇股份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如存在前述因果关系,则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确定。

在上述证券维权律师来看,后续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一大争议焦点也可能是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根据上述判决书,法院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认定2019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20年4月28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24年4月30日为揭露日,龙宇股份披露了上海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案件基准日为2024年6月17日,基准价为5.217元。

在上述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投资者在上述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龙宇股份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有损失的,应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部分投资者的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的事件因素影响所致,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四年虚增营收145.4亿元

在投资者索赔案背后,龙宇股份曾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2025年11月6日上海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至2022年,龙宇股份出于做大收入规模或赚取资金收益等目的,通过虚构贸易链条、人为增加业务环节等方式,开展金属、油品、乙二醇等虚假贸易,导致龙宇股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4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61%,虚增利润总额5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48%;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9.8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7%,虚增利润总额1113.6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6%;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0.2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46%,虚增利润总额95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48%;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2.88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95%,虚增利润总额1093.3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92%。

以此来看,2019年~2022年,龙宇股份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45.40亿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3731.96万元。

此外,龙宇股份还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2022年至2024年,徐增增安排将关联公司充当供应商、客户等角色,穿插在龙宇股份部分贸易业务中。龙宇股份对作为供应商的关联公司提前大比例或全额付款、对作为客户的关联公司给予较长回款账期。由此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

但龙宇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至2024年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3.33亿元、8.75亿元、8.82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9.19%、23.64%、26.53%。截至2025年9月初,相关方归还龙宇股份部分被占用资金。

同时,龙宇股份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期间涉及的资金占用情况。

对此,上海证监局对龙宇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徐某增处以16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4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刘策处以47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刘振光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卢玉平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何晓云处以50万元罚款。

除了行政处罚外,上述违法违规责任人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前述16名投资者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增增赔偿投资损失,刘策、刘振光、卢玉平、何晓云、龙宇股份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龙宇股份已于2025年7月3日摘牌退市。退市的原因为:2023年、2024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还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