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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通知,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对自治区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多项住房消费可提取。
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房提取额度在每人每年14000元的基础上上浮30%,提高至每人每年18200元。符合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条件的,租房提取额度上浮50%,提高至每人每年21000元。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不超过两套住房的取暖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个取暖年度内实际支付的取暖费。与此同时,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有住房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不超过两套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夫妻双方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实际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此外,新政明确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