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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一财经 2026-03-20 17:40:48

责编:江雪

两部门: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出,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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