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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科创产业深度共融,亟待六大机制破局

第一财经 2026-05-26 19:42:45 听新闻

作者:岑树田    责编:刘菁

长三角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仍处于浅层协同协作的“共舞”阶段。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明确部署20项创新合作重点任务并稳步落地推进,地方性法规《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于2025年正式出台,同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持续深化提质。

但与此同时,长三角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仍处于浅层协同协作的“共舞”阶段。比如惠及三省一市、易达成共识的事项落地见效较快,而触及深层利益关系的改革,仅局限于要素联动、政策对接、项目合作等基础合作范畴,未能实现深度突破。这一现状引发三省一市间同质化竞争、同类化布局以及区域自成体系等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长三角创新资源的一体化统筹配置。

当前实践中还存在概念认知和工作思路偏差:一是混淆“共舞”与“共融”,将长三角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共融”简单等同于“共舞”;二是对一体化的理解停留在表层协作,认为仅需科创、产业与区域层面相互配合联动即可,忽视了各区域在融合链条上的深度交织与有机嵌入;三是仍沿用传统协同思路推进一体化工作,难以适配深度融合需求。长三角地区现有“共舞”层面的机制难以达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内在要求,亟待实现从“共舞”到“共融”及“深度共融”的跨越。

而破解上述困境的核心路径在于升级现有协同机制,构建适配长三角区域发展尺度下的“共舞—共融—深度共融”迭代演化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从浅层“共舞”进阶至全域“深度共融”,将长三角作为一个区域整体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交织交融。基于此,本文提出重点构建以下“六大”演化机制。

第一,深化现有“共舞”机制。针对现有机制浅层联动、融合深度不够,主要从省(市)与省之间的科技创新协同、产业创新协同等同类层面展开等问题,建议深化两大思路:一是推动更多的细化同类项协同创新,比如人才、数据、天使轮投资等的协同联动;二是推动非同类项的顺序交叉协同创新,比如推进三省一市中A省(市)的科技创新和B省(市)的产业创新协同协作联动,或者先推动上海的科技创新与苏浙皖的产业创新联动等。具体可从基础研究协同、技术联合攻关、科研数据共享、重要人才共育、重点产业共保等层面深入展开,构建更加深入的联动机制。比如:依托共性技术平台、中试转化基地、创新联合体、产业创新共同体等载体,强化融合型场景供给等支撑机制。

第二,建立两省(市)间跨区域的共融机制。遵循分计划、分步骤推进原则,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在巩固提升现有“共舞”协同机制的基础上,优先推动两省(市)间融合层级的迭代演化。具体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立足各省(市)内部,完善区域内“链条”机制。当前长三角部分省市存在科技创新链和产业创新链相互割裂、两链匹配度不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等问题。从数据来看,长三角发明专利申请量最高的江苏省仅为广东省的70%左右;技术市场成交额方面,上海、江苏虽位居区域前列,也仅分别达到广东省的60%、北京市的30%左右。为此,需先做好省内基础性融合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优化—市场拓展”各环节在省域范围内最大限度衔接整合,将创新链和产业链锻造成贯通一体的融合链。

二是在省内链条机制完善的基础上,深化三省一市之间的跨区域分工融合。可按照创新环节进行差异化定位,例如由部分省市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其他省份聚焦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实现优势互补。相较于上述的“共舞”机制,这一层级新增了两省(市)间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跨区域交织融合,推动融合层次进一步提升。

第三,建立四省(市)间跨区域的“双链”共融机制。针对“三省一市”跨区域的科技创新链和产业创新链两两割裂,各区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两两各自为政、自成体系进一步加剧了“共融”的难度等问题,将科技创新链和产业创新链直接在“三省一市”间进一步两两交织交融,形成长三角整体尺度下的科技创新链和产业创新链化学融合的“一张网”,比如A省(市)基础研究—B省(市)应用研究—C省(市)技术开发—D省(市)产品开发等。也就是说,在长三角区域整体既要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更要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要在长三角大力发展跨区域链条的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集群,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共融”机制。

第四,建立四省(市)间跨区域的“四链”共融机制。在“双链”机制的基础上,将科技创新链和产业创新链进一步细分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然后将它们在三省一市两两间进一步交织交融,形成通常意义上的链网融合机制。

具体内容为统筹发挥好长三角科技产业资源优势,深化其在“三省一市”间的高效配置,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四链”跨区域深度融合以及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建设。该机制的实现要求三省一市间去地域化、要素自由流动、创新治理权限上升到长三角区域整体即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甚至在长三角层面进行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价值重构,比如破解各自为政,将省(市)利益上升到长三角整体利益,增强长三角区域特别是上海(长三角)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甚至上升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服务的高度。

第五,建立长三角深度共融的区域创新系统机制。针对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区域创新系统各自成体系这一痛点,要实现深度融合,需打破创新孤岛难题,通过机制的进一步升级,将局部上升为整体,构建长三角统一的创新系统。关键是破除三省一市同类科技产业的政策藩篱以及同一区域不同职能部门间的政策藩篱,在长三角整体范围内考虑政府、大学、研究机制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融合作用以及制度环境建设的内容,即通常意义上的主体融合机制、制度一体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交织交融,比如在“四链”机制的基础上,构建长三角科技产业一体化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着力解决产值分计、税收分成、政绩分算、成果归属、风险共担等顽疾,既要发挥区域间政府协调协同的作用,更要借鉴全球价值链分配方式完善市场化机制构建长三角新的产品价值链分配模式。

第六,创建长三角深度共融的区域创新生态系统机制。在长三角创新体系的基础上,由静态升级为动态,聚焦科技企业发展迫切需求,精准破解创新生态面临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完善,开放度、包容度、共生性不够等突出难题,统筹布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应用等环节的创新群落,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及服务平台等多元主体深度融合,实现群落共生竞合、动态演进和良性循环,打造高度开放包容、市场主导高效、政府赋能放权的具有生命体特征的一体化创新生态系统。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行政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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