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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新规: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

第一财经 2026-06-01 18:31:51 听新闻

作者:缪琦    责编:胥会云

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6月1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家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

据新华社报道,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不断深化。随着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风险上升,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长期以来主要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实施对外投资管理服务的模式已不符合现实需求,迫切需要高位阶专门立法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明确对外投资服务、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基于长期的实践经验,《规定》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对投资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从海外经验看,对外投资是一个经济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加大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一个国家的经济边界,参与并主导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的国际合作。”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告诉第一财经,在这样的背景下,《规定》对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即需要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对外投资的平稳有序。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詹宇波对第一财经表示,《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配合中企出海潮,为其提供行为规范和制度支撑,从而填补国家层面支持企业出海的制度空白,更好地满足了对外投资规模扩张的需求。

近年来,中企出海趋势明显。詹宇波认为,海外市场空间巨大,对于在本国培育了高水平竞争力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大量的增长点和盈利空间。与之前国企出于战略考量对外投资不同,这一波出海中民企尤其是中小型民企成为了主力军。而这些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渠道、目的地投资环境和投资风险了解不多,迫切需要国家在制度层面加以规范和引导,保护自身的对外投资权益。

《规定》提出,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与此同时,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拓展海外服务网络,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依法开展有关服务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上述负责人提出,随着中国对外投资深度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规定》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有关国家(地区)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指导和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其次,中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执法领域合作与交流,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员工和资产等的安全以及有关组织、个人的正当权益。国家积极商签多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等国际经贸协定,提高对外投资保护水平,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三,国家依法为在其他国家(地区)投资的中国公民、组织及其在该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项目所属中国籍员工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维护其正当权益。中国政府作出避险安排的,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另外,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化解对外投资有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定》还提出,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前款规定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相应的措施。

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在支持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同时,《规定》第十五条也明确,国家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等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

根据《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危害国家安全的,责令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已经投资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

同时,《规定》也明确,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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