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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收全款:商品房烂尾之源

第一财经 2026-06-09 19:40:45 听新闻

作者:洪加健 ▪ 张玉燕 ▪ 顾钰雯    责编:刘菁

要回归“预售”本质,提前确定买家,但不过早交付全部对价

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期,部分房企债务违约引发的楼盘烂尾问题,再次将施行近三十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推至舆论中心。

我们认为,烂尾之错不在预售制度本身。当前各地实行了预售资金监管,但从根源上防范风险,必须看清一个更根本的设计缺陷——期房交易中,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便被要求付清全部房款,而开发商几乎零成本地提前占有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巨额资金。这才是风险蔓延的真正起点。

本文提出以“预售时支付定金,交房时付全款”为核心的改革方案,将风险消灭在制度设计层面。

烂尾根源:预售即收全款

商品房预售制度设计之初,意在拓宽房企融资渠道,加快住房供给。预售本身只意味着允许开发商在房屋建成前出售,并未强制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清全款。然而三十多年的市场运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异化的惯例: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后,须付全款或通过首付加银行按揭的方式付全款。这种“预售即收全款”的模式,把预售变成了事实上的“远期全额预付”交易,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弊端。

其一,风险分配极度不公。购房者在未见到一砖一瓦时,就承担了全部资金风险。巨额房款瞬间从个人账户划入开发商口袋,一旦项目烂尾,掏空积蓄的普通家庭就成了房企冒险失败的买单人。

其二,开发商提前“落袋为安”,履约激励严重削弱。交房是开发商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但在收齐全款之后,该房款产生的约束力瞬间消失。开发商账上趴着的巨额现金,诱使实控人抑制不住投资冲动——高价拿地、跨界扩张、海外并购,而真正需要按期交付的工程项目,反而失去了应有的关注。许多销售一空的“日光盘”本身不缺资金,但最终烂尾,恰恰是因为销售回款已被挪作他用,项目公司成了空壳。

其三,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公平。商品房消费者不是投资者,本应承担最低市场风险,基本的经济逻辑是“钱货两清”,消费者花一份钱,买一份货。但“预售即收全款”却制造了相反的结构:开发商未交付任何完整产品,却已收到全部对价;购房者尚未看到产品,就已付清货款,丧失了一切博弈和制约的筹码。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根本性失衡,购房者在商品房交易中长期处于弱势的地位。

其四,银行体系被深度捆绑。银行项目贷款有土地和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看似安全,但银行抵押权又因法律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冲击,一旦烂尾,甚至全部出售后,形成“放贷时看似安全、出险后血本无归”的困境。此种困境也侵蚀了债权人对民法体系中抵押权对债权起担保作用的预期。

很多人将烂尾归咎于开发商的资金归集(资金池)操作。资金归集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项目公司收取的预售款被归集到集团总部,用于体系内调配,放大了风险传染,现有的对“售房资金”监管也建立在这个逻辑的基础上。但资金归集之所以能够发生,恰恰是因为开发商已经通过“预售即收全款”占有了巨额现金。若预售时只能收取少量定金,根本无资金可归集,又何来挪用?因此,真正需要根治的,不是资金归集这种表象,而是让开发商在交房之前,没有机会拿到本不属于自己的大额资金。

从被动救火到主动预防

既然“预售即收全款”是风险之源,那么最简单的解决思路就是废除预售、转入现房销售。但现房销售会拉长销售周期,增加项目运营成本,这些成本最终仍会转嫁给购房者,且不利于住房供给的效率。预售制度本身并非原罪,改革方向应是让它回归“预售”本质——提前确定买家,但不过早交付全部对价。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交房付款”为核心的改革方案,引入银行独立保函机制,保障施工方利益,形成各方相互制约的闭环。

第一,规定预售付款上限。开发商在签订预购合同时,最多只能向购房者收取不超过总房价20%的定金,剩余购房款(含银行按揭贷款部分)必须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后才可收取。20%的上限既能锁定真实交易、防止购房者随意违约,又能使购房者手中持有绝大部分房款,形成督促开发商按约交房的强大约束。

第二,由开发商以土地和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开立一份以工程总承包商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该保函载明:只要总承包商完成施工、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银行即负有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这相当于将开发商的付款信用,替换为银行的付款信用,从而化解工程款拖欠这一长期顽疾。

第三,开发商申领预售许可证时,承诺购房者交付的定金及交房时收取的房款,存放于开具独立保函的同一家银行账户,由该银行进行监督,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款项。银行出于自身保函责任的考虑,将会自发审慎地监督每一笔工程款的拨付——每对施工方支付一笔合格工程进度款,就等于为自己解除了对应额度的保函责任,也确保了银行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担保预期,减少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的侵蚀。监管因此不再是外部强加的行政任务,而是内化为银行自身利益的一部分。

第四,缩短监管周期,提高监管专注力。最为关键的监管时期为交房期间,开发商收取的剩余购房款必须进入保函银行的账户,监管期限较短,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投入更多人力,并保持监管的专注力。

第五,工程竣工、总承包商向开发商交付合格工程之日,也正是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房之时:一方面,保函项下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银行有义务结清剩余工程款;另一方面,开发商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剩余的全部购房款。该笔巨额房款进入保函银行账户后,银行优先扣除应付工程款以解除自身保函责任,随即办理解押手续,余款归开发商自由支配。整个流程中,交房、付款、支付工程款、解除抵押环环相扣,没有一个环节能让开发商提前占用巨额资金,也就不可能发生“烂尾而钱没了”的情况,也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上述方案以“釜底抽薪”的方式,从根本上消除了烂尾楼滋生的土壤,带来的正面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购房者而言,终于回归“花一份钱、得一份货”的消费常态。在交房之前,购房者仅支付少量定金,自身风险可控;即使出现最坏情况,因大部分房款仍在购房人手中,楼盘仍有重组继建可能,无需背负百万贷款却无房可得的绝望。

对银行而言,一方面通过独立保函保障了工程款的支付,避免了烂尾;另一方面,交房后购房款先用于清偿工程款、解除保函责任,银行对土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得以安全实现。银行对房地产行业的授信将回归商业逻辑。

对施工方而言,独立保函几乎提供了零风险的收款保障。以往,开发商凭借优势地位拖延结算、拒付工程款。现在只要交付合格工程,工程款就能按时足额到位,建筑行业的营商环境将得到显著净化。

对开发商而言,融资成本有望下降。独立保函属于银行的表外承诺业务,费率通常低于贷款利息;同时因提前收到的资金大幅减少,开发商实际负债率也更真实,整个开发周期的财务安排更为健康。开发商的自发注意力也将从“资金腾挪”回归到工程进度和品质上。

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复杂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可以大幅瘦身。因为资金在交房前根本不在开发商账上,不需要设置漫长的监管周期和大量的核查人力。

应急手段不能代替制度变革

在风险集中暴露之际,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建立房地产项目“白名单”等举措,对于稳定社会预期、推动“保交楼”起到了积极的阶段性作用,但远非改革方向。

治本之策,在于回答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在保留预售制度效率的同时,确保购房者在收房前仍保有主动权?

答案并不复杂——让交易回归常识。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权责对等、风险与收益的匹配,这些常识在曾被速度和规模掩盖的房地产黄金时代,一度被淡忘。交房时才付大部房款,让开发商自发地为交付合格房屋而全力以赴;用独立保函来保障施工方的权益,斩断工程款拖欠和烂尾的链条。把风险的闸门前移,让市场每一个参与者利益一致、相互制约,最终把“保交楼”从一个沉重的外部任务,变成一套内生的、自我运行的机制。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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