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近日,多个婴幼儿纸尿裤品牌“被检出甲酰胺”的消息引发公众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婴儿纸尿裤相关标准未将甲酰胺纳入强制检测范围,全球范围内也没有相关限量标准,一些人便认为,企业即使被检出甲酰胺也无需担责。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是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重大误解,必须予以纠正。
甲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可通过皮肤吸收进入血液,长期低剂量接触有致畸风险,对孕妇和婴幼儿的伤害尤其明显,可能造成生殖系统损伤和慢性肝肾损伤。欧盟将甲酰胺归类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我国已将它列入《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但在婴儿纸尿裤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用纸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43631-2023)》及推荐性国家标准《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GB/T 28004.1-2021)》中,均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
部分人之所以产生前述误解,原因可能有二:
第一,对法律法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现行婴儿纸尿裤相关标准未将甲酰胺检测纳入,这是一重事实;但还有另一重事实: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规定,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原材料中不得添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列入的禁用化学物质(碘除外),其中就包括甲酰胺。纸尿裤无论婴儿款还是成人款,都属于该强制性国标明确列示规制的产品,生产过程自然不能添加甲酰胺。
第二,对“添加”与“残留”的法律后果定性,在理解上产生偏差。据专家分析,甲酰胺并非纸尿裤的核心原料,其检出可能缘于生产过程中某些辅料(如橡筋、热熔胶)的副产物或残留物。最早公开质疑的检测业内人士“靠谱老王”也猜测,纸尿裤中的甲酰胺大概率来自热熔胶。于是,有人提出,国标要求是“不得在原材料中添加(甲酰胺)”,“残留”不属于有意添加,因此不算违规。
这种理解显然存在错误。事实上,在化学物质的安全监管中,“添加”与“残留”并非截然对立,如何处理“检出”情形更非法律的真空地带。“残留”不该成为违法的挡箭牌,尤其对于给婴幼儿使用的、存在严重健康风险的产品而言。
道理很简单:首先,从立法目的和监管逻辑出发,“不得添加”的实质是杜绝产品中含有该物质。若仅禁止主动添加而允许残留,则禁令将因企业可以轻易声称“非故意”而失去实效。法律评价的应是“产品中是否含有”,而非“企业是否主观故意”。
其次,法律实践中,对禁用物质的监管正从源头管理延伸至全链条风险评估。即便企业主张检出违禁物质为工艺残留,也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尽最大努力避免。“工艺残留”应该仅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处罚裁量的考量因素,而不能构成免除法律责任的当然事由。
综上所述,“婴儿纸尿裤检出甲酰胺无需担责”的观点,在事实层面遗漏了法律依据,在理解层面误读了监管要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纸尿裤中不得含有甲酰胺是毋庸置疑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得含有”即意味着含量必须为零,不能以“缺乏具体限量标准”来狡辩。
当然,具体到这次风波,涉事产品是否含有甲酰胺,还需要等待联合调查组给出权威结论。而不管结论如何,此次风波都给相关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了个醒。对企业而言,应始终以消费者为重,无论监管要求如何,都不能把劣质甚至有害的产品推向市场。对主管部门而言,应尽快启动纸尿裤相关标准的修订,将甲酰胺等毒性物质纳入强制检测,让监管更有章可循,让老百姓更可放心消费;还可举一反三,针对更多产品中毒性物质的监管,让标准制定工作先行。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关于“靠谱老王”王东鉴因其关联公司背景、设备用途争议及检测数据的关联性而引发公众对检测结果科学性与可靠性的质疑。
有业内人士呼吁,应从纸尿裤供应链源头开始,彻查整条产业链,并进行大样本抽样分析以及临床样本检测等溯源工作。
针对“毒纸尿裤”事件暴露出的标准漏洞与信任危机。
尽管 Babycare、好奇、碧芭宝贝三家涉事品牌相继公布未检出甲酰胺的检测结果,但该风波已使得相关纸尿裤市场销售受到明显影响。
毒纸尿裤风波引发国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