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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违规致约69.1吨碳九泄漏并瞒报,法院判赔超千万

第一财经 2026-08-14 16:07:46 听新闻

作者:安然然    责编:缪琦

船舶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属于可索赔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发布六件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天某1”轮码头作业油类泄漏损害赔偿案值得关注。

案情显示,2018年11月某日凌晨,化学品船“天某1”轮靠泊福建某石化公司码头,将非持久性油类裂解碳九从该石化公司岸上储罐通过输油软管过驳装入船舱。作业过程中,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输油软管被拉裂,约69.1吨碳九泄漏入海。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光船承租人统一口径,称仅泄漏6.91吨碳九,延误了应急处置时机,污染最终扩散至13平方公里海域,并同步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致大气污染。事故造成海洋养殖资源灭失、底栖生境破坏、海洋环境容量损耗及大气功能受损等多重损失。

某市生态环境局诉请判令某石化公司和船方(“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00余万元。诉讼中,船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船岸双方串通谎报泄漏量及事故原因致处置延误、损失扩大,船方不得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厦门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碳九泄漏发生于船岸共同过驳作业过程中,某石化公司与“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属于共同污染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船舶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按份责任。受污染的环境虽已自然恢复,但恢复期间仍存在服务功能损失(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应予赔偿。针对谎报所致扩大损失,参与谎报的光船承租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船舶所有人无故意或轻率行为,仍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据此,判决“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某石化公司连带赔偿某市生态环境局1000余万元;“天某1”轮管理人承担15%赔偿责任;“天某1”轮所有人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光船承租人对损失扩大部分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天某1”轮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等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船方以原判决错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船方负有及时向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法定义务,如实报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是事故得到有效、及时处置的必要条件。本案船岸两方统一口径,瞒报事故情况,如对由此扩大的损失也限制赔偿责任,既不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还将产生不良社会导向。据此,裁定驳回船方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件典型意义时称,该案是国内首例船舶污染海洋与大气复合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本案裁判全方位践行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一是保护范围“全覆盖”,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船舶污染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海洋环境容量损失以及生态系统“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均属于可索赔范围。二是追责主体“全贯通”。法院认定船岸双方属于“共同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船舶管理人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责任认定“全穿透”,根据过错细分直接损失、扩大损失,差异化适用责任限制制度,精准惩戒。

2018年发生在福建泉港、由“天桐1号”油轮在东港石化公司码头装船作业时引发的碳九泄漏事故,是当年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了生态环境多维度的严重危害。厦门海事法院副院长李涛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泄漏入海的碳九共69.1吨,污染面积13平方公里,对水体、滩涂、渔业、大气环境均造成严重影响。水质层面,海域水体受污影响持续25天,对海洋沉积物及滩涂的影响达100天,核算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93.53万元、环境容量损失715万元。渔业方面,泄漏后,致300亩养殖区受损。大气方面,泄漏碳九持续挥发扩散,大气环境损失达82.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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