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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第一财经 2026-08-20 10:21:35

责编:漆辛夷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相应证据。公司关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等在业务转移和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大赛璐(DAICEL CORPORATION)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DAICEL HPP TAIWAN CO., LTD.)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适用的32.6%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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