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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浙江金融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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