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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再起波澜 检察院称原审法院违法

新华网 2012-02-02 08:23:00

责编:群硕系统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编者按: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

云南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再起波澜 一审判决被抗诉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月31日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

去年9月6日,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尽管绿大地依靠造假上市圈钱3.46亿元,但去年12月初的法院一审判决却对五名被告人全部缓刑,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

根据最新公告,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检察院认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 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另外,检察院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为此,检察院提出,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绿大地公司公告说,由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绿大地案再起波澜 昆明市检察院抗诉判决错误且违法

“绿大地案”仍未结束!

*ST大地(002200)(002200,收盘价11.72元)今日公告,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去年12月2日对“绿大地案”的判决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

巧合的是,在发布该重大利空之时,*ST大地同时公告中标3836.85万元景观治理工程,疑似“对冲”。

昆明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刑事抗诉书》中,昆明检察院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理由是,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该检察院表示,应当认定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昆明检察院还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昆明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影响公司2011年年报

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到底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ST大地的公告里也有提及,判决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判决结果如下: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也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昆明检察院今日突然提出抗诉,让外界惊讶。

2011年8月17日,该院决定起诉绿大地公司及何学葵等人,案件随即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9月6日开庭审理;当时昆明检察院并没有提出异议,如今判决结果已经下,该院却认为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让人难以理解。

该抗诉也对*ST大地2011年年报带来影响,因为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如果*ST大地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有意思的是,在发布该重大利空之时,*ST大地今日同时披露中标“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中标价为3836.85万元;工期182日历天。该项目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0.69%。

检察院称绿大地案原审法院违法 何学葵等构成犯罪

绿大地晚间公告称,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

首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其次,该检察院认为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最后,该院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 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08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6日9时30分,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已于2011年9月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

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庞明星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海丽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该案的判决情况已于2011年12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抗诉情况

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理由如下:

1、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本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绿大地”公司判处400万元的罚金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

2、应当认定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首先,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两次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对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重复评价的问题;其次,绿大地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再次,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绿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报,经司法会计鉴定,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实。

3、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七、风险提示

本次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

1、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2、如果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09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5月4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近期,董事会督促公司落实相应的措施力争消除上述不利因素,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1、组织专家团队,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梳理。对已制定的《二十四项业务内部控制规范》进行进一步优化,实施优化后的、符合行业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的《二十四项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落实情况自查表》,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就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有待改进之处制订了相关整改计划,并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目前相关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3、2012年1月6日,何学葵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正式生效,待股份过户变更登记办理完成后,云投集团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位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而为内部控制规范的进一步运行奠定基础。

4、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务预算、控制和成本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1、加强工程预算管理,对各阶段预算进行严格把控,使各类预算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

2、通过财务部和工程部核对账目的机制,不断规范工程核算流程,使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依据更加充分。

三、北京基地温室资产的盘活

根据已形成的规划调整方案,公司已配备相应人员对北京基地温室资产进行盘活,但由于目前公司资金困难,收效不大,截至目前仍未实现盈利。

四、案情进展情况

1、2011年9月1日,公司取回被公安机关调走的财务凭证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2、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公司已于2011年12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件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可能面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1、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5月4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如果公司2011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搞好维稳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艰苦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公司员工队伍稳定,苗木生产正常,但资金紧张,对工程业务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2、201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目前稽查尚未有结果出来。

3、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对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4,000万元-4,500万元。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已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绿大地 公告编号:2012-010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2年2月1日收到“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经评标及公示后,石林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确定本公司为 “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清香湖片区巴江河沿线景观治理工程一期BT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人民币38,368,488.65元;质量承诺:一次性验收合格;工期:182日历天。

该项目金额占公司2010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0.69%。公司将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与石林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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