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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怪胎机构”能保家卫国?

一财网 2012-08-02 16:45:00

责编:群硕系统

据长江网8月1日消息,武汉市首个城管武装部于8月1日成立,汉阳区40名城管工作人员加入民兵队伍,率先成为全市城管战线中的“特种兵”。

据长江网8月1日消息,武汉市首个城管武装部于8月1日成立,汉阳区40名城管工作人员加入民兵队伍,率先成为全市城管战线中的“特种兵”。

报道还称,下一步该局武装部将组织更多执法人员投身民兵行列。这一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民甚至发出了“城管收复钓鱼岛”的调侃。

城管究竟是怎样的一个机构,其成员加入民兵队伍又是否合法合规?

先天不足的“怪胎”

城管执法机构,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否应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还是既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这些问题在中国至今还没有解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其执法机构和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现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最初都是从规划、市政、园林、市容、工商、公安等政府机关职能中划转出来的,城管执法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其目的是集中部分政府机关的行政职权于一个机构统一行使,以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等弊端。

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其他职权也都是围绕并依附于行政处罚权的。

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强制权,其国家强制性的特征非常明显,这类权力的行使应当由国家机关直接行使,而不是交由其他非国家机构、单位代为行使。

各地自行其是

但在改革过程中,各地却逐步各自建立起一套体制。城管机构在全国各地的设置、隶属关系都不一样,相互能借鉴的经验很少。甚至连城管部门的名称各地也都不一致,比如有的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叫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的叫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等等。

从名称上看它们与行政机关的名称类似,但是,城管执法机构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行政机关,而多为事业性质单位。因此,城管执法队伍的身份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有的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是事业单位人员,甚至是合同聘任人员,等等。

尽管国务院文件再三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多数城市都未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处在城管执法第一线的人员基本上都不是公务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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