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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8月6日上午,上海普陀区大渡河路1927弄真北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一名过路女子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碎玻璃砸中,锐利的玻璃将其鼻子割破。该女子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有毁容的可能性,目前正入院做进一步观察治疗。
高空抛物看起来只是个人陋习,但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据报道,上海市海丽花园小区自1997年建成以来多次出现险情,如女保洁员在小区花园绿化带被从天而降的肥皂当场砸昏,一辆停放在小区内的汽车被不锈钢衣叉穿膛破肚,一位物业维修工在高空作业时被上面随手掷下的烂苹果惊出一身冷汗。有小区业主开玩笑说,出门要戴安全帽了。
而既然高空抛物已引起媒体的关注和批评,为何这种现象仍屡禁不止呢?——我以为是因为我们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太轻,比如《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规定,“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在此我觉得我们不妨学学香港地区的做法。香港房屋署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特别任务队成立后,在18个月的时间里,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元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抛物案。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
如果我们也将可能致人伤亡性抛物上升到犯罪高度,处以监禁、重罚,谁还敢轻易这样做?
(雷振岳,河南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