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5月14日消息,保监会近日发布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以下简称“《整体框架》”)。偿二代的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其中,制度特征包括统一监管、新兴市场、风险导向兼顾价值三大特征;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监管基础是指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这三大部分密切联系、相互依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
《整体框架》确立了“三支柱”的监管体系。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第一支柱监管措施。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是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风险综合评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监管检查和分析,以及第二支柱监管措施。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整体框架》遵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核心原则,借鉴欧美等国成熟有效的经验,坚持与国际监管接轨的大方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与国际趋同;二是三支柱的主要内容包括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体现了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变革趋势与共识,也与银行业的资本监管体系保持一致。
同时,《整体框架》也充分考虑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三个中国特色的制度特征。一是统一监管。我国保险市场是全国统一监管,这与美国以州为单位和欧盟以成员国为单位的分散保险监管体制有重要区别。二是新兴市场。整体框架充分考虑了我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三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同时,资本要求标准将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有效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保险行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