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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婚妈妈”收费合法吗?

一财网 2013-06-06 14:36:00

责编:群硕系统

有网友呼吁,非婚生育不能只罚女人而不去追究男方的责任。对此,王丰认为,针对“未婚妈妈”的收费规定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

5月3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6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该条款被解读为对“未婚妈妈”罚款,在社会上引起热议。6月2日,武汉市法制办解释称,该规定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出台。媒体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丰认为,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卫生服务而非惩罚,此举有越权之嫌,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

王丰指出,在政府职能层面,计划生育部门需要强调其服务角色而非惩罚职能。自1995年开始,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已逐渐从惩罚超生向提供疾病预防、避孕、节育等服务转变。2013年,人口计生委又被并入卫生部,这主要是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进一步收缩计划生育部门的职权。

王丰认为,对此项规定,制定者并未提供法律依据。若无依据,则该规定从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政策制定是出于“维护社会风气”的解释,他认为,这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权责划分,精神文明办和计生办权责是不同的。问题在于,中国社会到底需不需要一个“道德警察”,用罚款的方式管理人们的生活作风。非婚生育主要是男女个人之间的问题,出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当前环境下应该是被收缩、以服务为主的部门,不应该由他们来做“社会风气”的管理者。

有网友呼吁,非婚生育不能只罚女人而不去追究男方的责任。对此,王丰认为,针对“未婚妈妈”的收费规定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视。未婚生育的妈妈大多数要面临经济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本来就是弱势群体,此时卫生服务部门应该是为她们提供帮助而非打击。如此歧视和处罚非婚生子女,只会加剧堕胎、弃婴甚至是贩卖婴儿等问题。

王丰称,计生条例与现行法律缺乏一致性,导致地方政府在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时有发生,比如对超生孕妇的强制引产等;而且,中国法律从来都是“提倡”一胎制,并未任何法律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则变成强制性执行。

所谓“社会抚养费”的用途近年来也饱受争议。王丰表示,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上缴。地方政府在制定征收标准上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这部分收入的用途也不够透明。

不过,王丰同时认为,武汉将其征求意见稿挂在政府网站上的举动有其进步意义——在条例颁布实施前发布在网上,给社会公众一个讨论的机会,而不是直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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