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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密集“发声”冤假错案

一财网 2013-07-11 12:16:00

责编:群硕系统

10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受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聂树斌案是否为冤假错案的定性仍悬疑。

10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疑似真凶王书金受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聂树斌案是否为冤假错案的定性仍悬疑。

自佘祥林、赵作海冤案及至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的曝光,使冤假错案发生率成为司法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评价标准。聂树斌案件备受关注的原因也正在于此。

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高层也密集发声,分析纵论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和司法应当秉持的原则。

“两高”密集“发声”

7月4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提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他提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5月29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检察机关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曹建明要求从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和近期发现的冤假错案中进一步认真剖析和反思,切实做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检察环节,都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要更加重视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坚决杜绝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5月9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他在文中指出,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

沈德咏直言,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

“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7月8日,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亦针对冤假错案撰文《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他在文中指出,司法人员应当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他特别强调,发现可能的冤假错案,可以越级上报。

“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冤假错案”的生存土壤

很多冤假错案,都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公安机关在获得一些案件线索以后,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尔后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认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起诉意见而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在证据明显不完整的情况下,降低定罪标准,对被告人作出不应有的处罚。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两院院长赵秉志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赵秉志亦认为,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奉行侦查中心主义的立场,同时在少数案件办理中对协作办案这种有违公安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的方式未能有效地进行约束,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遂成为替侦查机关背书的部门。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者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对司法权形成制衡,从而为“冤错案件”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他亦表示,近年来“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发展观念的日益强调和深入,如何确保社会稳定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会影响力而将司法机关推入政治化运作的环境之中,从而使司法偏离了公正的立场而掺杂过多的案外因素,既掩盖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也遮蔽了法律规范应有的内涵和要求。

对于已知的冤错案件,赵秉志总结了其特点:之所以被发现,大多数情况下竟然只是因为真凶的出现或者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复活”,而很少是通过制度内的再审渠道及其他刑事案件审查机制被发现的。

沈德咏在文章指出,要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

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再搞‘疑罪从轻’、‘疑罪从挂’那一套”“特别是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

沈德咏还强调了防范冤假错案中律师的作用。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

有人认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就要宁漏勿错”。朱孝清明确反对上述观点,他认为,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因为如果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如果漏了,案件的被害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

但他同时强调,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又要防止纠缠细枝末节,宽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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