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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莫成徇私护短专业户

第一财经日报 2013-08-20 01:33:00

责编:群硕系统

虽然现在还有一些单位保留这种传统的“温情”,可单位包庇和袒护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人”还是让人匪夷所思。

最近曝光的两起涉官案件又激起民愤,引发舆论沸腾。其一是河南林州民警摔婴后只受到关禁闭15天的警务纪律处罚,公安局用内部纪律为涉嫌犯罪的警察开脱,一个月后案件被曝光,有说法称婴儿家属接受了赔偿;其二是去年底烟台市慈善总会的原办公室主任驾驶公车撞死人逃逸,肇事者没被起诉,而单位签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的80万元也被指可能是善款。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有关部门也在迅速启动调查,我们可以想象这些案件在舆论监督后可能会获得妥善的解决。可更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单位与机构怎么乐于成为“徇私护短专业户”?两起这么明显的违法犯罪案件,为什么在这些单位的“斡旋”之下,两个肇事者能得以一度“逃脱”法律的制裁——尽管林州的案件已经出现了转机,但是另一起案件尚无进展。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长期以来习惯以“单位人”身份对外发生关系,陌生人见面也常问哪个单位,因为单位很大程度决定了“单位人”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还能照顾他们从“摇篮”到“坟墓”。可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越来越自由,“单位”属性在淡化。虽然现在还有一些单位保留这种传统的“温情”,可单位包庇和袒护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人”还是让人匪夷所思。

第一个案件中,林州民警摔婴的消息“捂”了一个月,才出现在当地人大会议通报中,继而被媒体挖出,可记者循线索找到当地公安局,却采访无果,而公安局政委还推脱称不知此人此案。公安部门本是保一方平安、促一地和谐的执法机关,对于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案件,竟然采取“掩耳盗铃”的方式。这些人保护自己的同事固然仗义,甚至还体现组织“关怀”,可这难道不是包庇和纵容犯罪?

再看第二个案件,任何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法律都是直接构成犯罪,无论如何赔偿都不能达成私相授受的责任豁免。可这家慈善机构官员不仅没有投案自首,反而躲起来,通过单位出面协调斡旋,用高出正常标准的赔偿金换取逃避刑责。一个社会里,慈善机构理应秉持更高的道德水准,可现在却践踏法律的底线准则。这名办公室主任明显涉嫌犯罪,单位既没有将其扭送公安机关,还处处为之遮掩,这又是怎样的单位“义气”?

其实,这并非个案,在个人涉嫌违法犯罪之时,已经多次出现单位以组织之名为其个人背书的情形。最近一次是有媒体人实名举报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随后该局新闻办有关负责人斥之为污蔑造谣,并表示将报案、报警。后来的故事大家都熟悉,刘铁男已经被“双开”,即将面临法律的审判。2011年,在云南昆明发改委副处长成建军艳照事件中,官方的回应更是经历了否认、否认之否认、再次否认、再次否认之否认、最终承认这般三番五次的变化,此事的荒诞已成为政府危机应对失败的典型案例。

这种部门为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情打包票的行为,短期内或许平息了舆论,甚至也能息事宁人,但长期下来真相浮出水面,必将更加严重地伤害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威信。最近的两起案件正在发酵,虽然上级部门已经启动调查,个别单位的负责人也被停职处理,但教训恐怕不能止于此。因为这不仅是一个纪律处分的问题,相关干部恐怕还涉嫌包庇和渎职犯罪。

《刑法》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和“窝藏、包庇罪”,前者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后者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这些单位及其负责人很可能涉嫌这两个罪名,他们在处理“单位人”违法犯罪问题上的犹豫和敷衍,不仅自己,还让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这种损害后果比最初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行更加严重和可怕。总之,单位成为徇私护短专业户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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