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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入罪标准

一财网 2013-09-29 20:12:00

责编:群硕系统

《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入刑标准,定罪量刑的三等级,数罪并存的“择一重处”原则。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入刑标准,定罪量刑的三等级,数罪并存的“择一重处”原则。该司法解释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六类情形入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新出台的《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上述条款所提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入刑标准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若未达到这一标准,则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然而,长期以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其内涵界定与后果界定上并未得到明确规定和量化。这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与司法行为的不一致,解释首次对这一条款的认定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解释》列举了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六条保留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这一“兜底”条款。其它五类入罪情形包括: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定罪量刑分三级:入罪、酌情从重处罚、加重处罚

除了上述六类入罪情形外,《解释》还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酌情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

五类“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三次以上,且三次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行为均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罪标准,才能依据该条从重处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类情形,《解释》规定将依法加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的四类情形包括: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对于定罪量刑的这三个档次,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举例解释称,“根据《解释》的意见,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该的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在多出均保留了“兜底”条款,将“其他情况”涵盖进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许兰亭对记者称:列举无法涵盖所有情形,因此用“兜底”条款加以补充,这是法律措辞上的惯用做法。

数罪并存择一重处

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同样遵循了“重罪吸收轻罪”的竞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称:“如果行为人故意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最高法:《解释》出台是维护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最高法院发言人孙军工认为,《解释》出台是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需要;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

吕广伦同样就互联网行为发表观点称,“网络上发微博、微信,大家首先对你的言行要负责任,特别是很多人出于无聊,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根据《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我觉得在实践当中要提醒广大上网的同志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

9月9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部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舆论巨大争议。此后不久,最高法表示:对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部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中出现的个别偏差非常重视,已经对地方法院进行指导,并提出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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