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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10月11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向各结算代理人及丙类结算成员发出通知,称将要进一步对相关丙类账户进行清理。
通知称,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管理的要求,按照丙类账户清理计划,现就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开立的丙类结算成员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的清理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债券托管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结算合同的丙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券账户,丙类结算成员如需保留,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通过结算代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过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丙类结算成员,视为同意对其债券账户进行注销,中债登将统一进行注销处理;二、债券账户注销后,债券账户账号不再保留,中债登将终止服务并向结算代理人出具“债券账户注销通知书”。丙类结算成员如需查询历史账务资料,可书面向中债登提出申请。
有关丙类账户的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引起今年以来引爆“债市风波”的罪魁祸首,此时的清理与今年启动的新一轮债市监管应该不无关系。但丙类账户究竟有着怎样的前世今生?
据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制度始于2000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通知》明确提出,由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对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
《通知》还强调,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结算代理人应本着公平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违规操作,并对当时在交易所市场二级托管体制下一度甚为严重的挪用委托人债券等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对于结算代理业务的监督方面,《通知》中规定,结算代理人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有关结算代理业务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结算代理人对于该项业务的管理责任。
《通知》明确提到,中债登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订《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债登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于次年6月配套发布了该项规程。
在结算代理行向中债登提交的丙类账户开户申请表中有一段文字:“以下单位委托我行(社)申请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债券托管丙类账户,我行(社)已对其开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一并提交,请予办理开户。”每一家丙类户开户时都要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债登提交该表并加盖代理行公章。
可以看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制度在创立之初有着较为清晰和严密的逻辑层次,体现了创立者的管理思路,即人民银行负责结算代理人的资格审批,结算代理人负责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中债登作为一级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和查询等服务。在当时的金融背景下,针对有证券公司利用二级托管制度漏洞,挪用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和债券进行回购操作,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损失的状况,结算代理行制度在满足中小银行和信用社对于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管理需要的同时,有效防范了二级托管制度的风险和不足。结算代理行凭借其市场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结算代理服务,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初进债市的拐杖。
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扩展至39家,并进一步准许其接受非金融机构法人委托,代理买卖银行间市场债券。
也就是说在10年前,主管部门有着逐步扩大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的思路和举措。但当时也有人指出,“市场的火爆有待于对非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开放,伴随入场条件大大降低,一些必要的政策支持也无影无踪了”。到了200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3号公告,进一步放开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只能与一家结算代理行交易的原有规定,允许其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业务,标志央行开始全面推动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不可否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办,不仅拓宽了结算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提高了其中间业务收入,培养了客户资源,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拓宽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方便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升,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2005年5月底,丙类账户仅3510家,债券托管量不足2000亿元,交易量也很小。之后几年,结算代理行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直至2013年债市刮起监管风暴。
一位债券市场的交易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在债券市场出现问题的时候,人们都在指责丙类账户,但是这是不全面的,当初丙类户的开立,对于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目前随着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个阶段的确需要更健全的管理制度。
来自债券市场的一位资深人士也认为,回顾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业务和丙类户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非金融机构逐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市场环境和发展思路息息相关,在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也起着不同的作用。在市场创立初期,非金融机构入市不仅有效扩大了投资者队伍和规模、丰富了投资者层次和结构,还有助于满足非金融企业债券投资需求、为其调节资产配置,更好地进行资金管理创造了条件。然而,在全面推动结算代理业务的过程中,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快速增长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丙类户成为此次债市监管的关注重点。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要着眼于对市场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丙类户这一技术名词仅是用来区分债券账户功能的业务标识,对于开立丙类户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如何加强其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新一轮动荡是否将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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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类理财、货币基金承压。
不论如何,交易员都将采取“先避险,后问问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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