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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政令“空转”须对症下药

第一财经日报 2013-10-22 05:49:00

责编:群硕系统

不能令行禁止,就无法谈及清明吏治,其危害显而易见。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再度强调要治理政令不畅的“堰塞湖”,可谓又是一记警钟。

10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扭转政令不畅的“堰塞湖”现象,克服拖延应付和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这条消息被媒体广泛传播。

政令不畅的问题,党政系统内一直有之,并非什么新鲜事。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特意强调于此,表明政令不畅依然是一个顽症,政令的执行依然备受困扰。政令不畅,会导致政策绩效大大打折,经济转型的速度与质量、民生福祉及政令权威皆因此受损。

政令的不畅,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中央一再要求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现实情况来看,有些地方却是停而不止;比如,推动增长方式的转型是一个明确的目标,但有些地方为一时的经济数据计,对调控政策阳奉阴违,消极执行;比如,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要有一个合理的平衡,但有些地方硬是不管不顾,只顾GDP而不顾环境成本。

政令的不畅,于是显露无遗。有人将这种不畅通的现象比作“堰塞湖”,形象且生动。“堰塞湖”之所以能形成,说明水道不够通畅。显然,“堰塞湖”的危险不可小视。长期忽视的话,“堰塞湖”恐有决堤之危。而要避免“堰塞湖”的形成,就必须想方设法疏导,让各种水道畅通起来。

要扭转政令不畅的“堰塞湖”现象,先要弄明白,各种各样的“堰塞湖”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在政令不畅的表象背后,有着哪些深层次的原因?或许可以这么说,同样都是阳奉阴违,同样都是消极执行,但背后的原因并不完全一致。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是拿一个药方治所有病症。

从上文提及的几种政令不畅的现象来看,原因就不尽相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乃“休养生息”之举,为民众不必要的负担卸载,但减免举措触动了一些既得利益,导致部门或地方上有反弹。反弹当然不能是明的,而是暗暗地扭曲执行。如有些地方将明收改为暗收,将收费改为罚款;有些地方是更换名目;还有些是转给下属或关联单位收取。此类现象绝不鲜见。

这种政令不畅,本质是改革触动了既得利益,由此导致反弹力量的出现。而要消解此类反弹力量,重在强化政策执行的硬约束,针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抵制,该问责时就要问责。同时,也要强化信息公开,让更多人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否则,为了个人或小集体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政令不畅,就会如一颗“毒瘤”一般,难以被割去。

相比而言,那种为了地方一时的经济增速而对宏观调控措施消极执行,或在环保方面缺乏力度,背后则可能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从政绩考核的角度看,考核标准至今依然高度重视可量化的GDP数据,而不是鼓励转型。这当中固然有技术性的原因,但更多是路径依赖,或者说是惯性使然。一些地方官员基于所谓的“理性”,未能在提升经济增速和发展方式转型之间实现较好的平衡。

这个原因同样可以解释某些地方在环保方面的乏力。节能减排不到位,以及污染企业不关停,不是不能为,而是不愿为。有些地方官员甚至叫屈,认为容忍污染企业是增税收、保就业的需要,并没有私心掺杂其中。殊不知,若任由生态遭破坏,则发展已失去应有的意义。这种发展是破坏式的,且导致政令“空转”,其危害又岂止是那点税收和就业?

政令的畅通,本身就含有了维护政令应有的权威之意。那些对于宏观政策选择性执行、趋利执行的种种做法,必须摒弃。不能令行禁止,就无法谈及清明吏治,其危害显而易见。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再度强调要治理政令不畅的“堰塞湖”,可谓又是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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