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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祎吐槽互联网垄断第一案:输赢都值

一财网 2013-11-26 13:19:00

责编:群硕系统

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奇虎360 CEO周鸿祎则出现在了“2013创业邦年会”上。

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奇虎360 CEO周鸿祎则出现在了“2013创业邦年会”上。周鸿祎说,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

周鸿祎在上台演讲时半开玩笑地表示,他今天原本应该在家看案件的电视直播,但被拉来做演讲。在谈到案件审判结果时,周鸿祎表示,今天最高法、湖南卫视、新浪微博等都在进行这一案件的直播,这一案件已经引起了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因此对他来说,“这是中国司法的一个进步,不管案子最终是输是赢,对我而言,都值了”。

周鸿祎表示,中国互联网这几年越来越“不好玩”,互联网巨头们纷纷改玩“相扑策略”,使得创新、创业变得越来越难。纵使巨头让创业者无路可走,创业者也应该把路走下去,找到颠覆的力量。

周鸿祎说,颠覆的本质来源于人性,颠覆是基于感性,而不是理性,不是基于过多的数据分析,而是要真正理解用户的感性认识。将产品做得简单,是用户体验的一个趋势。

周鸿祎强调,在今天的颠覆里已经找不到一个幻想出来的蓝海市场,只有红海市场。“如果要颠覆巨头,就要做一些巨头认为很傻、看不懂的事情。巨头会给你三、五年成长的时间,基本都会有颠覆的可能。”(编辑:王立伟)

相关链接:

360诉腾讯垄断案上午庭审结束 法庭归纳5个方面22个争议焦点

(一)如何界定本案相关市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九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未作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第二,是否适合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界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三,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第四,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五,社交网站、微博服务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六,手机短信、电子邮箱是否属于本案相关产品市场?

第七,本案相关产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

第八,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

第九,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可以或者应当考虑本案诉争行为发生之后的相关市场状况及技术发展趋势?

(二)本案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确定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第二,被上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第三,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一审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计算市场份额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被上诉人实施的“产品不兼容”行为(即用户二选一)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

第二,被上诉人将QQ即时通讯软件与QQ软件管理、QQ电脑管家等进行捆绑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行为?

(四)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四个问题:

第一,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

第三,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应否承担奇虎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该争议焦点具体包括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是否违背证据规则而引入未经质证的证据?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违背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第三,一审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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