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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券券通吃 是否公平竞争成关注点

一财网 2010-03-08 10:36:00

责编:群硕系统

麦当劳“券券通吃”促销活动引起业内关注。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通吃术进行限制,条款中也没有一条适用于麦当劳的行为。

得“翼”忘形 敌我通吃

2月24日,麦当劳官方网站打出广告:消费者只要出示其它商家的鸡翅优惠券,即可享受折上折(在本店优惠基础之上再打9折)优惠。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使用肯德基的优惠券,就可以在麦当劳享受到更多优惠。该促销活动为期一个月。

CBN记者用肯德基鸡翅优惠券购买了一对原价7元的麦当劳麦辣鸡翅,花费4.5元。这对鸡翅已经标明为优惠价5元/对,有优惠券可以再打9折。总体降幅达到了35.7%。记者同时持肯德基优惠券,在肯德基餐厅购买了一对鸡翅,原价为8元/对,折后为6元/对。

“券券通吃”的营销手法,在麦当劳的经营历史上闻所未闻。毫无疑问,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迅速地博到了眼球。

抄肯德基后路

什么时候麦当劳也开始用如此初级的商业手段来抢生意了?

麦当劳北京公司公关部张紫云称,麦当劳接受肯德基的优惠券只是为了推广自己的鸡翅品牌,与肯德基并无任何接洽。她说,麦当劳此次活动并非针对某一商家。

但此举很容易令人联想到其有利竞争对手百胜餐饮集团旗下的三大品牌肯德基、必胜客和东方既白,后三者均有自己的辣鸡翅产品;而业内其他品牌鸡翅类优惠券目前只有肯德基、德克士、汉堡王能出具,德克士、汉堡王在北京分别仅有1家店,因此大部分优惠券肯定是肯德基的。

对此,肯德基母公司百胜集团一位公关经理说:“不管推出什么样的促销方式,关键还是看产品实力,以及消费者的喜好与选择。”据了解,目前肯德基两块辣鸡翅的优惠价从8元调到6元,另一种鸡翅产品优惠从9元降到7元。

麦当劳则回答说:还没完呢。这家公司表示,这次促销只是一次预热,此后还将有一系列推新品和新业态的计划,甚至还在打算在部分城市开设短期专售鸡翅的餐厅。

截至目前,麦当劳在华餐厅已有1100多家,而肯德基的在华门店大约有2700家,加上百胜集团旗下其他品牌连锁门店,总数超过了3000家,后者是麦当劳门店总数的近三倍。无论在数量和消费者光顾人数上,麦当劳短时间内还难以撼动肯德基的门店网络优势。这也是麦当劳在新年推出一系列大幅降价产品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

是否公平竞争成关注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对通吃术进行限制,条款中也没有一条适用于麦当劳的行为。张紫云说,麦当劳方面认为此次品牌推广活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因为这个活动没有侵犯其他同行的任何利益。”

一位专注公平贸易法的广州律师则表示,公平贸易法虽然没有限制这样的促销法,但是有打擦边球的嫌疑,需要进一步研究。

营销专家张华平表示,制裁此类恶性营销行为,目前尚且只能通过舆论、行业协会的力量,敦促相关企业停止不正当的促销行为。

他说,如果被“通吃”的企业采取相同行为发起反击,最终是两败俱伤;如果采取静观其变的方式,社会舆论、行业内部则会对其产生同情心理,“相反是因失得福”。

营销专家高胜宁则指出,对麦当劳来说,此举属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因为麦当劳借肯德基的势来推自己的鸡翅,客观上就承认了肯德基是做鸡的专家,此举有损麦当劳作为快餐巨头的品牌形象。

麦当劳在其海报上注明其它竞争对手的优惠券不会被回收和销毁。张紫云介绍,在本次活动中,消费者持其他商家的鸡翅优惠券到麦当劳之后,只是出示优惠券,并不被麦当劳收取,在麦当劳享受超值优惠之后,消费者仍然可以使用同一张券到其他商家享受优惠。

但是仍有部分消费者反映,麦当劳的部分门店在收到肯德基等竞争品牌的优惠券时,仍然采取没收或销毁的措施。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效羽说,海报内容可以理解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要约。商家应该按要约的承诺来向消费者兑现。活动承诺没有履行,就是对消费者的违约。麦当劳采取了上述回收和销毁措施,那么对于肯德基等竞争品牌来说,就意味着发出的优惠券总量的减少;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也是一种权益的损害,因为消费者可能还希望拿优惠券到肯德基去消费。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

麦当劳是世界零售食品服务业的领先者,在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32000家餐厅。麦当劳于1990年在深圳开设了中国大陆第一家餐厅,到目前为止开店总数超过1100家,拥有员工60000多名。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2、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3、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14、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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