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贪污120万受贿390余万,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系统最大“蛀虫”
昨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原判,黄松有被判无期徒刑。
据悉,黄松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
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昨天表示,对于判决结果,黄松有本人在法庭上并没有表态。
据了解,这起案件虽然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但宣判地点却选择在一审法院审理所在地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内。
根据一审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这390余万元的款项分5次获得。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的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
据了解,当时陈卓伦代理广东省高院的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件,为此找黄松有帮忙。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黄松有的亲戚占30%。
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关于贪污罪,检方指控称,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带走调查。
●2008年10月28日,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被免。
●2009年10月前后,黄松有案被移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审查。
●2010年1月14日,黄松有被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贪污罪和受贿罪,在廊坊开发区法院受审。
●2010年1月19日,黄松有因贪污罪、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各执一词,但这份声明的内容已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与竞业限制人员约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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