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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乐涉嫌在华逃税111万 被控走私

一财网 2010-03-25 09:55:00

责编:群硕系统

百事公司被指控单位犯罪,涉嫌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还有公司的两名主管。

2009年百事(中国)有限公司陷入连串公关危机:“贿赂门”、“质量门”,甚至与其合作的中国天府可乐集团也在重庆法院控告百事,并提起巨额索赔。上述事件尘埃未定,百事又陷入了“走私门”。

据新华网消息,昨日,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坐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该公司被指控单位犯罪,涉嫌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罪。与此案一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还有该公司的两名主管。

针对公司涉嫌进口原料逃税的事件,百事中国今天通过媒体发布声明,称百事公司恪守最高标准的企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声明还称,公司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寻求解决近期关于原材料进口的关税问题。

涉嫌偷逃关税111万余元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雇员黄旭怡、林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开庭审理。百事公司两名中国籍员工一同出庭受审。

据悉,涉嫌走私的货物为可乐制造原料可乐果提取物B,供应商为美国味可美公司。可乐果提取物来源于非洲热带植物,其主要成分为咖啡碱及微量可可豆碱、香精油、糖苷、可乐碱,是可乐饮品的重要原料。

涉案员工黄旭怡为百事公司采购员。据《起诉书》描述,2005年4月,黄旭怡在审核百事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乐果提取物B的应提交材料时,发现美国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该货物商品编码为1302开头,这一编码当时的对应税率为20%。而被告单位向海关申报时所用的商品编码为3302开头,该编码当时的对应税率为15%。如此一进一出,相差5%的税率,哪个正确呢?黄旭怡随即查阅了海关税则,证明对应税率为20%的那个才是正确的,那是否应该改正,以免逃税漏税呢?

黄随后向另一名涉案员工、时任采购主管的林东报告了上述情况。林又将情况汇报给时任百事公司采购经理王奋强。王决定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这批货物。黄埔海关缉私局立案时,王正身处爱尔兰,拒绝配合调查。

为了掩盖伪报走私的事实,并逃避海关监督,被告林东授意下属联系美国供应商味可美,让其删除发票上的1302开头的编号。但是,味可美表示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删除编号。双方最后商定在发票上增加百事公司方的错误编码即3302开头的编码。林安排文员给美国供应商发去邮件,后美国供应商在发票中增列“33021010.00”。

根据公诉方的指控,上述3被告的伎俩被黄埔海关缉私局识破,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现查明,从2005年4月至2007年9月,在长达30个月的时间里,共有1.17万吨的可乐果提取物B走私入境。《起诉书》称,偷逃应缴税款总计111万余元。

个人行为还是单位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百事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两名员工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单位百事公司的辩护律师指出,百事公司自建厂之初,即以33021010编码报关。值得注意的背景是,33021010编码下的关税逐年下降,最高峰为1997年的65%,至2003年降至20%并与13021990编码下的关税持平。百事公司以3302编码报关,已经向海关多交了178万元税款。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情是雇员黄旭怡、林东、王奋强3人私自的行为。3人中,以王奋强职务最高,但是他向辩护律师表示,没有将此事报告过公司高层,因此伪报编号的决定不是公司的旨意,不是单位犯罪。

对此,黄旭怡的辩护律师却又认为,黄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无法确认进口产品应该对应何种编码,因此其主观上不可能存在走私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走私罪的成立必须以主观故意为前提。

对于辩护律师互相为自己的当事人辩解而形成的矛盾,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黄旭怡、林东的行为是征得采购部经理王奋强(另案处理)的同意,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111万余元也由公司取得,因此构成单位犯罪。两名员工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承担责任。公诉人同时表示法庭需要注意一点,王奋强此人,海关方面曾经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从爱尔兰回国就此事接受询问,但是,此人至今都拒绝接受海关调查。

另据《南方日报》报道,昨日,媒体记者赶至法庭旁听时,遭到了百事员工的野蛮阻挠和恐吓。随后,百事的员工从内插上门栓,把法庭密闭起来。

此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12月18日依法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庭审持续至24日下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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